2011-09-07 12:43:00 我要评论
李志波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两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可按规定在岛城落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9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本市14部门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其中民政、公安部门将联合为符合规定的流浪未成年人办理落户手续。
对流浪少儿开展主动救助
根据《通知》,作为牵头部门的民政部门承担的任务最多,共9项,包括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积极开展主动救助 ,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等。
本市流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
失踪被拐案件第一时间处置
《通知》规定,公安共承担6项任务。其中,要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
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对经过两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部门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保证适龄群体及时就学
《通知》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要保证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就学,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
此外,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年满16岁有就业能力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流浪危重病人应就近抢救
《通知》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确定流浪未成年人定点救治医院。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由就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对在救助过程中发现的危重病人,由医院先行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安置及经费结算。
残联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做好适龄流浪残疾人的就业安置等工作。对救助保护机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将青岛户籍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共青团和妇联组织则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
此外,《通知》还对综治部门、文明办、机构编制部门等部门的责任进行了部署,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把集中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记者 李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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