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2 07:25:00 我要评论
李飞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12月21日讯(记者 李飞 实习生 王绪福)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自20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条例规定,对国家和省确定范围内的石油化工、大型水库、特大桥梁、超限高层建(构)筑物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地震前兆观测站、地震宏观观测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
另外,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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