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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旧城改建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开听证会

2011-06-19 07:44:00    作者:袁军宝   来源: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征收补偿 旧城改建 听证会
[提要] 山东省近日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规范,其中规定,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时,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屋征收行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华网山东频道6月18日电(记者袁军宝)山东省近日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规范,其中规定,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时,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屋征收行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提出,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各项规划、计划,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各规划、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及时公布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必要时,可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再次公布征求意见。

  山东省提出,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中,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区市已确定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

  通知指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对于如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山东省提出,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如果15日内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形式,按体现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完)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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