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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和方式

2011-06-19 07:44:00    作者:   来源: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公租房 住房用地 廉租房
[提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提出,进一步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和方式,最大限度地解决无房产群众的住房困难。

  新华网山东频道6月18日电(记者席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提出,进一步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和方式,最大限度地解决无房产群众的住房困难。

  山东省规定,除政府统一出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无自有土地的企业在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出资集中打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除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租赁外,剩余部分由政府统一对外租赁,在减轻政府投资压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解决无房产群众的住房困难。

  山东省规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后,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开发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统筹规划原则,可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园区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增就业人员的住房需求。

  在土地供给方式上,山东省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套型面积和保障性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2011年,山东省计划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32.82万套,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且只能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住房群体,不得出售。(完)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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