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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回应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四大质疑

2011-06-14 07:23:00    作者:刘红杰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环保部门 排放分担率 瞬态工况 环保标志 尾气检测
[提要]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上路机动车都必须取得环保标志绿标或黄标。这是治理我省大气污染的一个重大举措,也引发了众多质疑。13日,省环保厅回应质疑时表示,环保部门绝不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青岛机动车已经实行环保检测。(资料片)

  本报记者 刘红杰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上路机动车都必须取得环保标志绿标或黄标。这是治理我省大气污染的一个重大举措,也引发了众多质疑。13日,省环保厅回应质疑时表示,环保部门绝不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质疑—】

  安检也测尾气,咋还要环检

  对此,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董秀娟给记者列举了这样一串数据:根据济南、青岛、淄博等市2008年调查分析,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占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分担率高达40%-60%。截至2010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为2037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为843万辆,且以年均14.9%的增长率增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刻不容缓。

  “目前,安检中,对汽车尾气检测使用的是怠速检测法,这是在汽车发动机无负荷运转状态下的检测方法,既不能代表车辆正常运行状况,又不能对氮氧化物进行监控,存在一定局限性。环检中,采用的是简易瞬态工况检测法,是模拟车辆在不同道路状况下行驶时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检测方法,能较准确反映实际排放状况。”董秀娟说。

  【质疑二】

  环检机构与环保部门有无利益关系

  董秀娟说,环保检验实行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环保检验机构资质的核准主要采取社会招投标形式来运作,对检验机构由委托办理变为资质许可,摆脱部门利益。

  “委托办理的收费是行政事业型收费,而资质许可的收费是一种经营性收费,与环保部门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测算核定。”

  董秀娟说,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性抽测及校正,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质疑三】

  环检、安检能否一站式完成

  董秀娟说,《条例》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等原则,编制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新建环检机构应当依托已有的安检机构建设或与已有的安检机构同地建设。

  “在实践中,省环保厅一直鼓励‘环检与安检一站式服务’,我们的做法是依据检验机构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目前取得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中,有20%以上的机构实行了‘环检与安检一站式’综合服务。”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严卫补充说,《条例》实施后,“一站式服务”是大趋势。对于前期已经存在的不同地的环检机构,同地检验有一定的难度,主要是场地和设备的局限性,这需要政府协调。

  【质疑四】

  环检会不会交钱就给黄绿标

  董秀娟说,环保部门将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网络,使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检验机构实施实时监控;并建立若干机动车环保检验移动监控平台,对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性抽测。

  “我们还要建立省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性监控平台,对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人员规范操作进行监管,并建立公安、环保、交通三部门机动车检验信息共享制度和机动车检验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实现三部门和全社会共同监督。”

  “有一点要明确,公众利益不单单是车主的利益,更是全体老百姓的利益。我省800多万辆汽车排放的污染物,是要9000多万山东人民共同承担的。不是有钱就能买到更好的空气,大气治理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每个人的目标都应该是一致的。”董秀娟说。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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