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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用地供应,我省出台专门规定。(资料片)崔荣杰摄
生活日报6月8日讯(记者 崔荣杰)建设保障房,用地是关键,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对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加快建设保障房,作出了12条专门规定。
优先保障安居工程建设
通知规定,2011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保障。对确需使用新增用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实行“点供”,做到应保尽保。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配合国土部门,依据分解下达任务,本着方便保障对象生活、工作的原则,将建设任务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
我省还鼓励各类住房建设充分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调整优化安居工程用地布局。各地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安居工程建设的,在完成供地后,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等额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商品住房中配建保障房
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保障房,被认为是加快建设保障房的有效办法。
对此,我省积极推广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同时规定实施配建的,要在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产权归属以及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各地要依据分解下达的安居工程任务,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按原则上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配建比例达30%以上的,省国土资源厅将采取核补下年度农转用指标等方式予以奖励。
建立相关审批绿色通道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我省还建立了用地审批供应绿色通道。
对已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项目用地审批供应专人负责跟踪办理。属于省政府审批的安居工程用地,符合要求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审批。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别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农转用征收审查工作。
同时,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落实后,各部门要切实加快办理供地有关手续。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明确建设项目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等规划、建设条件以及违约责任、处罚方式等内容,对配建项目还应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回购或收回的有关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用地批复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供地。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政策“点”解读
1
企事业单位可出资集中打捆建公租房
我省要求进一步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和方式。
除政府统一出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无自有土地的企业在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出资集中打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除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租赁外,剩余部分由政府统一对外租赁,在减轻政府投资压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解决无房产群众的住房困难。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后,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开发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统筹规划原则,可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园区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增就业人员的住房需求。
2
严禁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租房
对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套型面积和保障性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不再缴纳用途差价。
公租房建设面积上,我省要求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且只能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住房群体,不得出售。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必须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其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等,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