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露玲 肖 芳 报道
本报济南4月12日讯 用虚假身份应聘超市收银员,趁顾客刷卡消费时,偷采顾客银行卡信息,偷记顾客银行卡密码,然后复制银行卡进行盗刷,购买金条等奢侈品。记者今天获悉,疯狂盗刷顾客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涉嫌两项金融犯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11年5月31日,济南市经侦支队接到某银行举报,有多个银行卡客户持有的银行卡莫名其妙在外地被盗刷消费,群众损失严重,银行工作人员怀疑其客户信息集体泄露被用于信用卡克隆。经侦支队一大队于2011年6月6日立案侦查,经走访、守候,最终于6月16日11时38分在犯罪嫌疑人董某租住的居民房内将其一举抓获,并缴获用赃款购买的黄金1.3公斤及外币、人民币等赃款赃物,价值45万余元,窃取的客户银行卡磁条信息150余条,同时缴获用于作案的伪造银行卡30余张。
据董某交代,2011年3月他通过网络购买了银行卡信息采集器、银行卡复制器、针孔相机、空白银行卡、假身份证等作案工具,预谋伺机作案。通过筛选,最终发现大型超市收银台的收银员是独自一人操作,能够接触POS机,且人流量大、环境嘈杂,侧录信息、偷窥密码不易被发现。于是,董某用虚假身份应聘到济南市历下区某大型超市干收银员,5月6日至12日,在顾客刷卡消费时,偷偷用银行卡信息采集器窃取客户银行卡磁条信息150余条,涉及11家驻济及外地发卡银行;同时,他偷窥并记下客户银行卡密码。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并偷记密码后,董某使用空白信息银行卡和空白信息磁卡,用银行卡克隆设备抹掉原有磁条信息写入新的信息,通过这一手段伪造银行卡37张。
此案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合并执行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济南警方提醒广大信用卡使用者,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输入密码时用手遮挡,定期更换密码;不要参与信用卡套现行为,切莫透支自己的信用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