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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受鼓励

2012-03-23 09:27:00    作者:王彬   来源:济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民间融资 风险处置 工作试点
[提要] 我省还选择东营市、临沂市和省级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市)及民间融资活跃、积极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
    本报3月22日讯(记者 王彬)今天,省政府公布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规定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我省还选择东营市、临沂市和省级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市)及民间融资活跃、积极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
    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降低
    根据意见,我省将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进入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集聚民间资本,参与省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
    小额贷款公司适当增加
    适应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不断转化的需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我省将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等机构数量,并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
    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组设立,引导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地方金融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不得采取暴力方式追债
    我省将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要求民间融资交易必须守住三条底线,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
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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