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3日讯(记者刘爽 实习生 任晓敏)山东科技大学大四学生张琳(化名)在一家电器公司找了份工作并于今年3月开始见习。因为当时签订了“补充协议书”,5月28日她辞职时交了1000元违约金。律师表示,协议中要求交纳违约金的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据张琳介绍,她与该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其中第六条规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毕业后正式到甲方报到前,乙方解除本协议以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当,或违反本协议以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条款规定的,应承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违约责任。”
张琳说,今年3月初进入单位见习以后,她发现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可是提出辞职时,对方要求她交纳1000元的违约金才肯跟她解约。害怕耽误了自己找新工作,张琳交了1000元违约金。但是交完之后又犯了嘀咕:这份“补充协议书”是否合法?违约金到底该不该交呢?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徐春艳律师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另一种情况是涉及商业秘密等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张琳与该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里第六条是不合法的,张琳没有必要支付违约金。
随后记者致电该电器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所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是因为张琳已经接受过他们的培训。张琳表示,进入单位时接受的为期11天的培训只是普通的集训,并非专项培训。
徐律师提醒: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签约前要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