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4月7日讯(记者 沈玉杰)4月5日,市民王先生骑着刚买半年的电动车到一家大型超市买东西,进门前将电动车存到了看车处。结果进超市购物完毕出来取车时,王先生惊呆了:他用存车牌取出来的竟然是一辆破旧的电动自行车。
4月5日,王先生到济南某大型超市购物时,将买了才半年的千鹤牌电动车存放到超市指定的电动车看车处,看管人员给他的存车号牌为028号。购物之后,王先生再到看车处取车时,却找不到自己的电动车了。
在管理人员帮助之下,王先生发现,原来挂在自己千鹤电动车上的028号牌被人挂在了一辆富士达牌旧电动车上。巧的是,王先生手中的钥匙竟然能够打开这辆旧电动车上的U形锁。在与超市多次交涉未果后,王先生准备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对于这件事,超市方面觉得很冤枉。在该超市负责车辆管理的工作人员刘某声称,王先生的存车牌与取车牌均为028号,对应的就是旧电动车。而且,王先生的钥匙还可以打开旧电动车上的锁,可以证明王先生存放的就是该旧电动车。
对于刘某的说法,王先生并不赞同,他认为,虽然他的钥匙能打开旧电动车的U形锁,但在同一个钥匙链上的车把钥匙却不能打开旧电动车的车把锁,肯定有人用旧电动车换走了自己的新电动车;超市方面未尽到保管义务,应当赔偿。
王先生遇到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张道奇律师认为,作为消费者,将车辆存放在超市的看车处并取得了存车牌,双方即形成了财产保管合同关系。而超市作为商家,有为消费者存放的车辆提供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如果因为看管不慎造成顾客财产丢失或损坏,超市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