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4 13:58:00
张丽 来源:日照大众网我市确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提高175元,近期将全部补发到位。
大众网日照5月23日讯(记者 张丽)23日,记者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6号)规定,我市确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提高175元,近期将全部补发到位。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日照市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75元、170元、165元和160元。生活护理费以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727.08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列确定。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据人社局工伤保险事业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调整以上3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事业处正在落实调整1级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1月至5月的提高标准待遇将在近期补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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