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威海

女子图便宜缴全款买房 房子却被莫名转手

2011-09-21 14:27:00    作者:李彦慧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 本想买套便宜的顶账房,却惹了一身麻烦。李女士在2007年看中了一套顶账房,并付了52万元房款和4.5万元的定金。可是一段时间后,这套房子的房主成了别人。

    本报记者 李彦慧 

    本想买套便宜的顶账房,却惹了一身麻烦。李女士在2007年看中了一套顶账房,并付了52万元房款和4.5万元的定金。可是一段时间后,这套房子的房主成了别人。

    李女士为此打了两年官司,却只换来了让她很不满意的另一套房子和价值25万元的混凝土材料。

    缴了全款买房 房主却成了别人

    2007年,李女士看中了一套顶账房。在和卖方谭女士联系之后,李女士得知,预购的房屋是由威海增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开发商是威海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这套房子有多重顶账关系。2005年2月,开发商为结工程款将房子顶账给建筑公司;2005年10月,建筑公司又将房子顶账给谭女士。开发商应建筑公司的请求,在2005年10月与谭女士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将该房预售给谭女士,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交付谭女士使用,并协助谭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多方核实之后,2007年8月27日,李女士决定购买该房。李女士首先支付给谭女士定金4.5万元,并于分三次将全部房款56.5万元付给谭女士。2007年9月26日,开发商在收取转让手续费3000元后,同意谭女士将该房转让给李女士,并和谭女士到房管局取消了房产预售备案。

    李女士称,她以为所有事项都已办好,就剩等着拿房产证和领钥匙了。没成想等了大半年,附近的房子都拿了钥匙,这套房子却还没有半点消息。李女士到售楼处一打听,才得知该套房子已经被卖给别人了。

    法院判决返还房款和双倍定金

    缴了全款买房,房主却成了别人,2009年9月12日,李女士将谭女士告上法庭。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李女士和谭女士达成买卖协议之后,这套顶账房出了变故。

    2008年4月15日,增威建筑公司通知开发商称,由于谭女士未按时间付清房款,要求开发商暂停为这套房子办理转让手续。随后,增威建筑公司与谭女士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退还给开发商。2009年6月,开发商将该房出售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

    环翠区法院判决,谭女士返还李女士购房款52万元及利息,并双倍返还李女士定金9万元。

    谭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谭女士称,开发商和建中公司也有责任,不该让她自己去赔偿。不过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赢了官司的李女士也不满意,由于谭女士没有钱,法院强制执行,李女士最终获得的赔偿是位于威海市张村镇的一套71.05平方米的房屋和价值为25万元的混凝土材料。“我支付了全款购房现金,却换回一套卖不出去的房子和一堆建筑材料。”

    李女士认为,当时开发商已同意该房的买卖,却突然又将房屋转售,应当承担责任。她越想越疑惑:这场官司是不是打错了?谭女士也认为,她和李女士当时被开发商“忽悠”了。

    过户手续不可省

    开发商威海东龙实业集团公司徐姓负责人认为,当时是因为谭女士与建筑公司之间的账务纠纷,开发商依据建筑公司通知函,暂停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的。后建筑公司又与谭女士解除了合同,并将房屋退还东龙公司,所以他们才将房屋卖给他们。 

    山东中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红利认为,李女士起诉的对象和法院的判定都没有问题。该房屋买卖的合同双方为李女士和谭女士,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由合同的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姜律师分析,在一审中,李女士可将开发商追加为当事人,并可追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李女士上诉对象为卖方谭女士,法院的判决是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并无不妥。 如果李女士将开发商司追加为当事人,法院将对开发商和建筑公司之间的交易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开发商有相关的责任,将一并追究。

    姜红利提醒,房屋买卖中一定要遵循合法的手续途径,不要省略中间环节。如果当时谭女士和开发商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后再与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或许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状况。而该房的买卖双方为了节省手续或者为了避免两次缴纳契税,简化了手续,仅让买方和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才出了这么多的问题。

解西伟

editor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
fo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