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行政裁决工作规定:这些事项可行政裁决
2013年02月22日 07:38作者:来源:齐鲁晚报
(三)对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八)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十三)下级人民政府之间、本级政府部门之间、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部门之间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争议的; (十四)由监察机关提请的,被监察人对监察建议异议回复仍有异议的;
(一)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
(三)对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
(四)因地区之间水土流失防治发生纠纷的;
(五)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
(六)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
(七)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因水事发生纠纷的;
(八)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
(九)对矿区范围有争议的;
(十)发生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
(十一)因地区之间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发生纠纷的;
(十二)下级政府之间、本级政府部门之间、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发生抵触的;
(十三)下级人民政府之间、本级政府部门之间、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部门之间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争议的; (十四)由监察机关提请的,被监察人对监察建议异议回复仍有异议的;
(十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十六)因行政管辖和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
责任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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