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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困难县工作3年可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

2012-08-09 09:27:00     作者: 秦国玲    来源: 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学费 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毕业生 补偿条件 申请条件 学生 2009年 第二学士学位 毕业生就业 工作表现
[提要] (记者 秦国玲)8日,记者从潍坊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悉,毕业后自愿到山东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满3年的2009年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目前,毕业后自愿到山东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满3年的2009年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领取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本报8月8日讯 (记者 秦国玲)8日,记者从潍坊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悉,毕业后自愿到山东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满3年的2009年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毕业生本人,可以向就业单位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盖章后,8月底前,提交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自2009年起,山东省对毕业后自愿到山东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高校毕业生除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外,还包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目前,毕业后自愿到山东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满3年的2009年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领取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条件为就业单位所在县应属于山东省经济欠发达县(潍坊为临朐、安丘),且就业单位为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等艰苦行业。 
  符合条件的2009年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可以向就业单位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就业单位对人员服务年限及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8月底前,由毕业生本人提交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共同承担。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每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

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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