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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涉企经济犯罪,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局,近日,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挪用资金案。
案情回顾
王某阳挪用资金案是由威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威海市监察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移交的违法犯罪线索,威海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经侦大队在接到涉案线索后迅速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并将犯罪嫌疑人王某阳传唤到案,在证据面前王某阳承认了自己在担任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东实业总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20年1月分多笔从公司账户取款4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房贷,并于2021年3至4月将该挪用资金存入公司账户,本以为只有自己知道不会案发,谁料纪委对该公司查账之后发现异常情况,将其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该案因王某阳在案发前就将挪用款项归还公司账户,犯罪情节较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最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警方提示
挪用资金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的高管、财务人员之间,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监管,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发现以上类似情况请及时报警求助。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钱千万别伸手,莫把公司钱当作自家存款,不要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若有挪用资金行为及早退还公司账户,力求得到公司的谅解,争取法律从宽处理。
(通讯员 辛晓燕)
责编:刘爽
审核:郑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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