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企业因信赖利益受损状告县政府县国土局,获赔1282万元

2019-04-23 15:32: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李立红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4月23日讯(记者 李立红) 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某开发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案中,该开发公司获赔1282余万元。

  2009年5月20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了某县国土局报送的《关于某县某乡某村等2村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申请》。某开发公司投入资金对该项目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后经某县人民政府批示,某县财政局给该公司拨付工程施工费2884 049.39元。涉案项目共计新增耕地1802亩,2014年10月23日,县国土局将新增耕地指标中的1000亩调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占补平衡系统,剩余802亩新增耕地指标由县政府和县国土局继续使用。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在涉案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中累计收益78531017.5元。某开发公司向县政府和县国土局申请办理802亩新增耕地指标的转移使用手续未果,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按照涉案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收益比例向其支付土地开发整理补偿款。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项目系经县国土局申请立项,某建设公司投资施工,某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意见,某县财政局向某建设公司的代收款单位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拨付施工款项。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鲁政办发(2004)24号文)中关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积极性,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进行规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新增加的耕地指标和折抵、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经复核认定后,可归投资者所有,实行有偿转让”的规定,只是规范性文件中的倡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性。况且新增加的耕地指标和折抵、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如何分配,需要双方作出明确约定。本案中,原告某开发公司与被告县政府、县国土局未就涉案项目达成行政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县政府、县国土局依约、依法均没有为原告广和规划公司办理802亩新增耕地指标转移使用手续及对其支付已转让的1000亩新增耕地指标转让价款的义务或职责。原告某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开发公司投资实施了涉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县政府和县国土局从涉案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中获取了收益,虽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未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土地开发合作关系。根据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某开发公司应当享有新增耕地指标及转让的收益权利。参考合同法关于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的补救原则,并结合土地整理的投资成本、难易程度、交易习惯、社会现状、政策属性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向广和公司补偿的收益数额为涉案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的20%左右为宜,这样既符合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又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遂判决县政府、县国土局向该公司补偿12822154.11元。

  行政法上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机关而根据其政策指引或行政指导作出一定的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便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所在。从监督行政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全面落实的要求考量,民营企业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中,政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并确立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人民法依法判决政府向民营企业进行补偿,推动了相关政策落地见效,取得了惠民安商的良好效果,让民营企业真正有了政策获得感、财富安全感。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毛德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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