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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宾语
今日(10月25日)凌晨,湖北十堰警方的一则通报,让发生在小学路口的悲剧走进公众视野:一辆白色轿车闯红灯冲向人群,造成1人送医救治无效死亡、4人伤情较重(均无生命危险)、多人轻微受伤的悲剧。警方通报中,对驾驶员陈某的定性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然而一些媒体在转发时,轻率地将其简化为“危险驾驶”。这一看似微小的改动,却可能使公共认知产生巨大的失真与偏差。
法律用语的精准,在于每个字词都承载着特定的法律内涵与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虽几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前者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重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后者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其中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这是所有危险驾驶行为量刑的基准范围。当专业表述被随意替换,不仅模糊了事件性质,更在无形中消解了犯罪的严重性。这种简化看似只是词语的转换,实则是法律认知的缺失,更是对逝者与伤者的人道轻慢。
究其根源,这种误读往往源于传播者根深蒂固的“我以为”思维。面对专业领域,不愿查阅法条,不肯请教专家,仅凭自己的认知就“我以为”地仓促下定论。当我们自信地用“我以为”的认知传播谬误时,造成的误导就会如涟漪般扩散。特别是在涉及生命与法律尊严的事件中,任何轻率的“我以为”都可能对受害者及其亲人造成二次伤害。
这起悲剧令人痛心,目击者对事发现场的描述勾勒出案件的特殊性与恶劣性。警方选择“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性,正是基于对肇事司机恶劣行为的专业判断。若媒体在传播时能多一分审慎,少一分想当然,便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误读。
对于专业知识,我们或许无法全然精通,但至少可以保持敬畏,不懂时可以查阅法律条文,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可以沉默观察,唯独不该用轻率的“我以为”来曲解权威信息。十堰警方的通报用词精准、定性清晰,本就不需要任何多余的“翻译”或“解读”。
这种对权威信息源的处理失当,并非孤例。此前,就曾有媒体因报道某品牌蜂王浆生产环境不合格被责令整改而被告上法庭。尽管报道的核心事实,该企业一年内被国家、省、市三级食药监部门三次通报确凿无疑,但记者在行文中误将监管部门发布通报的“6月和8月”当成了实际的“抽检时间”。正是这一看似微不足道的时间表述瑕疵,成为了法院认定媒体侵权的关键,最终判决媒体删除报道并公开道歉。
这起案件在当时引发了新闻界的困惑与广泛讨论。许多同行不解:媒体报道的是政府机构公开发布的客观事实,为何仍会构成侵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教授解开了大家的困惑。他指出,国家食药监总局的飞行检查警示函本是“权威消息源”,在传播法中,如实引用权威消息源是法定的抗辩事由,即便内容与事实有出入,转载者通常也不承担责任。然而,“如果你在权威消息源上增加了东西,而且你增加的东西也存在问题,跟事实不符,出了问题就要承担责任。” 媒体在报道时将“报道时间”误作“监测时间”,便是在权威信息之上增添了不实的内容,从而丧失了免责的权利。
朱巍教授的解疑释惑,为所有信息传播者清晰地划定了一条边界:对权威信息源的尊重,首先意味着要“忠实原文”的底线原则。无论是警方通报中严谨的罪名认定,还是监管部门发布的检查文书,其措辞与表述都经过了审慎考量,承载着特定的法律意义与公共指引功能。任何基于“我以为”的添减、简化或“再创作”,都可能在不经意间引入谬误,从而偏离事实,甚至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从媒体对十堰通报的误读到报道某品牌蜂王浆时把通报时间误做抽检时间,共同的症结在于专业精神的缺失与规范意识的淡薄。前者是对法律专业术语的轻慢,后者是对新闻专业规范的疏忽。因此,在信息传播的链条上,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司法公正等专业领域时,传播者必须战胜那个习惯于“我以为”的自我,代之以“知其所以然”的严谨。
十堰的案件本身是一场生命的悲剧,而信息传播的失真则可能衍生出认知与信任的危机。当“我以为”遇见公共关切,最可贵的态度就是承认认知的局限,在开口言说前先学会倾听与学习。毕竟,尊重事实、敬畏法律、恪守规范,理应成为所有信息传播者不可逾越的底线。(作者: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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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巩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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