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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程序,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根据《管理规定》,在用、备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备条件的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也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应当以水质保护为前提,以便于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定界;保护区划定后,应当开展保护区勘界、规范化建设和综合整治,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申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及时梳理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情况,形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且开展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程序。
取水口(井)、输水渠道等位置发生重大变化的;饮用水水源规模、开采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要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以及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级政府可以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管理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预警体系。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张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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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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