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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通报5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2025

/ 02/19
来源:

临沂党建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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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充分保护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彰显向诬告者亮剑、为清白者撑腰的鲜明导向,现将查处的5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河东区郑旺镇某村党员李某某诬告镇街副科级领导职务人选刘某某有关问题

  2024年5月,河东区干部选拔任用公示期间,郑旺镇某村党员李某某持续向市、区组织部门反映镇街副科级领导职务人选推荐对象刘某某不作为等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经进一步核实,李某某因个人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为泄私愤,借选人用人敏感时间节点“贴牌”信访,干扰破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干部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已构成诬告陷害。李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行为。2024年6月,郑旺镇党委给予李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二、兰山区义堂镇某村村民张某某诬告镇副科级干部董某某有关问题

  2024年7月,义堂镇某村村民张某某向上级部门反映镇副科级干部董某某办案徇私舞弊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反映人张某某曾多次向义堂镇党委举报本村村干部有关问题,因对调查和处理结果不满,意图通过举报董某某施加压力,且在收到明确答复后仍多次到不同部门缠访闹访,扰乱了正常信访工作秩序,已构成诬告陷害。2024年12月,兰山区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三、莒南县坪上镇某村村干部孙某某诬告本村党支部书记和预备党员有关问题

  2024年6月,市委组织部收到反映莒南县坪上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预备党员高某有关问题的举报。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经进一步核实,反映人系同村村干部孙某某,其因与刘某某存在个人矛盾,在没有事实证据情况下,编造材料进行举报,并请托邻村徐某某到外地多次投信举报,意图败坏刘某某、高某名声,上述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2024年7月,临港经济开发区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某、徐某某进行批评教育,2024年8月,坪上镇党委给予孙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徐某某批评教育处理,并对2名被举报人予以澄清正名。

  四、临沭县玉山镇某村村民胡某某诬告某村村干部张某有关问题

  2024年6月以来,玉山镇某村村民胡某某多次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反映玉山镇某村村委委员张某侵占其土地、预备党员违规转正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经进一步核实,反映人胡某某因土地继承问题与其兄弟发生争议,经司法调解无果后,遂通过信访途径重复反映有关问题,意图达到向党委政府施压、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已构成诬告陷害。2024年10月,临沭县公安局玉山派出所给予胡某某批评教育处理,玉山镇党委对张某予以澄清正名。

  五、沂水县四十里堡镇某村党员林某诬告陷害本村党支部书记高某某有关问题

  2024年10月,四十里堡镇某村党员林某反映本村党支部书记高某某贪污村民占地赔偿款和村集体资金等问题。经核查发现,反映问题中涉及的赔偿款和集体资金均登记在册、支出合理,余额仍在村代管资金账户中,不存在贪污占用问题。反映人林某因前期损坏村内公共设施受到处理,由此对村党支部书记心生不满,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进行举报,所反映问题均不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2024年11月,沂水县四十里堡镇纪委给予林某诫勉处理。

  以上5起案例,有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公示期间“贴牌”举报,有的为达个人目的通过不实举报施压,有的为泄私愤对他人恶意抹黑,均假借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背离了群众监督的本质,干扰正常信访举报秩序,严重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必须坚决予以反对和纠正。下一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同时,提倡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通过正常渠道行使监督权力,如实逐级反映问题,共同维护良好信访举报秩序。

中共临沂市纪委机关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监察委员会

临沂市公安局

2025年2月18日

责编:

审核:魏振彬

责编:魏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