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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修订 都有哪些新变化?

2024

/ 12/09
来源:

大众新闻

作者:

付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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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据介绍,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对原《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鲁政发〔2017〕4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了新的《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鲁政字〔2024〕178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修订,具体带来哪些变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省前期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如何?

  答: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作为10个试点省份之一,自2017年12月起率先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改革试点以来,我省积极探索水资源税改革管理新路径,以改革小切口撬动发展大文章,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用水结构显著优化。在政策引导下,相关企业主动关闭自备井,连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改用地表水等其他替代水源。2023年,全省地下水取用量为71.08亿立方米,较改革试点前下降8.63亿立方米,地下水漏斗区面积由改革前1.42万平方公里缩减至8386平方公里,缩小40.9%,地下水超采状况得到有效缓解。二是用水方式合理转变。通过对超计划取用水在原税额基础上实施加征,倒逼高耗水、粗放式的取用水企业算好“绿色账”“节水账”,更加主动采取节水措施、实施技术改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果显著增强。2023年,全省非常规水利用量18.57亿立方米,较改革试点前翻一番,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1.8%。三是刚性作用充分体现。依托征管新模式,水资源管理和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更加优化,对无证取水等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大,纳税人依法取水、依法申报意识明显增强,依法集约取水用水机制初步建立。

  问:修订《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今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自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此前已开展试点的省份均需按国家统一的试点政策执行。总体来看,国家改革政策与我省前期试点框架基本一致,但在征税范围、税额标准分类、计税扣除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一定调整,并新增了地方部分减免税授权。此次,我省修订《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对我省现行试点政策与《通知》要求不尽一致的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比如,将“微咸水”划出征税范围;取消“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等税额标准分类,引入“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新的分类;将公共供水企业用于计税扣除的“损耗率”调整为“漏损率”。

  突出税制激励导向。充分发挥水资源税对节约用水、支持“三农”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功能作用。比如,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给予税收减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民生保障;对“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从高确定税额标准,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等。

  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本次修订调整,坚持税负总体平移、强化分类调控、新老办法顺利衔接,在贯彻国家改革政策的同时,维持我省现行政策框架和税负水平的总体稳定,确保不会给居民用水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

  问:新修订的《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鉴于我省在前期改革试点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本次修订主要是依据《通知》中的政策和授权事项变化,对山东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分类确定税额标准。一是保持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其他行业及特种行业取用地表水(一般地区)的税额标准不变,以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统筹调整一般地区地下水税额标准,将特种行业税额标准由15元/立方米和2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8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税额标准由1.5元/立方米和2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8元/立方米,旨在保持全省税负水平的总体稳定,并简化税额标准,便于实际操作;三是适当从高确定“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税额标准。目前,山东省省内暂无国家划定的“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

  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通知》赋予各省自行确定公共供水管网的合理漏损率的权力。山东省现行的“损耗率”为17%,涵盖水厂制水、管网配送等环节的损耗。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将“漏损率”(仅指管网配送环节的损耗)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为10%,二级为12%。为减轻供水企业负担,此次修订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扣除标准,将公共供水管网的合理漏损率设定为12%。

  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减征百分之九十水资源税,以减轻农村供水的税收负担。二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实施暂免征收水资源税,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

  此外,还根据《通知》的规定,对原办法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以确保政策的清晰性和一致性。

  (大众新闻记者 付玉婷)

责编:

审核:陈凤祁

责编:陈凤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