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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新闻记者 仇晶 报道
11月20日,《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于全面总结山东省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做法,建立完善系统完备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助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6章47条,分为总则、备案、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附则,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首先明确了工作职责和分工,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要求,加强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在移交处理、联合审查、会商协调、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条例》还明确了备案报备范围,11月8日修改的监督法,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常委会审查范围。同时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拓展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为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奠定坚实基础。根据调研意见,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内部工作制度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是否需要报送备案做了排除性规定,增强法规操作性。
《条例》完善了审查方式、明确和细化审查内容。对坚持有备必审、做好审查工作作出总体规定。在原有的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和移送审查的基础上,增加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方式。进一步加强主动审查,补充细化了主动审查工作需要把握的重点,进一步提高主动审查的质量和效率。规定对涉及生态环保、政府债务、教育、医疗、就业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审查,并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
《条例》补充细化了审查内容,将是否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是否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妥善处理合宪性问题。对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
《条例》对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作出完善。明确规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先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增强纠正刚性,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处理计划修改、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相关议案、建议。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醒制定机关予以注意。
同时,《条例》还健全了保障监督机制。
责编:付兴帅
审核: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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