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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新闻记者 仇晶 报道
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医疗急救收费、急救医院选择、院内急诊收治抢救、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等焦点问题,以及社会公众现场救护存在的“不敢救”“不会救”“不愿救”等现象作出具体规范,设置免责条款,回应社会关切。《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合理分布急救资源;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提高急救服务效率;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强社会公众现场救护;加大院前急救事业投入,强化院前急救保障。
其中,对科学布局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医疗资源分布等因素设置市级急救(指挥)中心,合理布局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并对省、设区的市急救(指挥)中心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要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区域,依托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设置县级急救(指挥)中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促进城乡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一体化发展,加大对海岛、湖区、山区、矿区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支持。
规范指挥调度,保障与急救需求相适应的呼叫线路,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调度指令及时准确。规范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执行,对急救人员和救护车配备、急救收费、急救信息管理保存等全流程服务进行规范。加强院前院内急救衔接,规定首诊负责制,畅通急救绿色生命通道,推进中西医协同救治,提升急诊救治能力。
《条例》规定人民警察、教职员工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应当参加急救知识培训,掌握急救技能。明确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置AED等急救设施设备、药品,AED分布图应当纳入“120”指挥调度系统。鼓励社会公众现场救护,对现场紧急救助行为设置免责条款;因参与院前急救违反交通规则的,不予行政处罚;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配备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完善低空空域和水上医疗急救保障。保障救护车通行权利,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可不受行驶路线、信号灯等限制;救护车参与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按照抢险救灾有关规定免交道路通行费。此外,还对违反急救职责以及扰乱急救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编:李云霞
审核: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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