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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说法厅㉝|遗嘱怎么立才合法有效

2024

/ 06/15
来源:

海报新闻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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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即日起,由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协、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共同推出的《小姜说法厅》正式更名为《大众说法厅》。新的栏目将继续以普法为核心,聚焦热点法律问题,通过更加多元、生动的呈现方式,为您带来更具权威性与实用性的法律知识。

  大众网记者 高娜 赵晓丹 曹博宇 济南报道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剧,有关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也逐年增多,继子女能否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一套房子被多个继承人继承该如何处置?为什么立的遗嘱被判定为无效?有些人感觉遗产问题生前感觉讨论“不吉利”,当亲人去世后要继承时却又焦头烂额,不知该如何处理。本期说法厅邀请到了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晓君律师,一起来讨论关于遗产继承的那些事!

  主持人:前几天,深圳公布的一起遗产纠纷案例登上热搜。刘女士不幸遭遇事故离世,她的配偶李先生在为妻子举办完葬礼之后,原以为可以在亲人离世的哀伤中慢慢康复。然而,葬礼刚结束不久,李先生就接到了来自岳父岳母的诉状,他们要求分割刘女士留下的遗产,竟然还包括李先生从其父母那里继承的房产。判决结果是李先生保留了28%的房产份额,刘女士的儿子得到24%,而刘女士的父母各分得24%。法院为何会做出此项支持的裁决?毕律师,您给大家从法律角度分析下吧。

  律师:关于李先生岳父岳母是否能够继承李先生从其父母处继承的房产,这个问题,主要涉及这么几个法律规定: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先生从其父母处继承的房产,在不存在遗嘱中确定只归李先生一方等特殊情况下,应认定为李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的继承应遵循法定顺序。在刘女士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顺序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李先生、李先生与刘女士的子女,以及刘女士的父母,均有权继承刘女士的遗产的,涉及到的房产,就是刘女士在李先生继承所得房产中所占的份额。法院考虑到李先生对刘女士尽到的扶养义务较多,所以说在分割刘女士遗产的时候,李先生是占了28%,子女和刘女士的父母各占了24%的份额。这一分配比例,法院也是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而确定的。

  主持人:有网友留言问,如果岳父岳母去世,女婿是否也可以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呢?

  律师:一般情况下,女婿通常不是岳父、岳母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即丧偶女婿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为,我国《民法典》第1129条明确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如果他们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则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本案而言,若李先生在其岳父母晚年时,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他具备继承岳父母遗产的资格。

  以上法律规定的根本出发点,在于维护私有财产的稳定性。在继承权问题上,子女的继承权通常优先于配偶的继承权。这是由于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而配偶之间则不存在血缘联系,其继承权的基础在于婚姻关系,那么我们知道,婚姻关系不像血缘关系那样具有永恒性。

  主持人:还有一则网友留言,父母再婚后,继父母去世后没有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那么继子女可以继承遗产吗?和亲生子女的份额一样吗?

  律师: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范畴,确实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若父母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且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了扶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将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父母遗产。

  主持人:扶养关系是什么?如果父母再婚时已成年,是否还具有继承权?

  律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确实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实践中通常基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在生活中给予照料,是否在继子女教育中给予支持,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等方面考虑,还会将双方是否存在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主观意愿等因素纳入抚养关系的认定中。继父母与继子女扶养关系一旦形成,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并不能当然导致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扶养关系自然终止。

  像主持人刚才所说的如果父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继父母去世,这时候还需要考虑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存在生活上、教育上的长期照料,如果上述情况都不存在,还需要考虑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是否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义务,再判断他们是否构成扶养关系,进而判断是否具有继承权。

  主持人:其实关于遗产继承,如果要细分,在法律层面会细分出无限的可能,比如独生子女是否可以全部继承父母的遗产?这看似理所当然的事情,在法律面前未必如此。独生子女是否可以继承遗产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第一种情形,父母过世未留遗嘱且子女已经结婚。这种情况呢,就是刚才主持人开篇新闻中的那个案例。

  第二种情形,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或母亲先于姥姥姥爷过世。根据法定继承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实务中,“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父母一方先去世的情况下,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依法享有继承权。有时是因为老人年龄较大,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导致公证手续无法进行;有时是舅舅、姨、叔叔或姑姑出面阻拦老人放弃办理继承。其实,此类纠纷可通过提前订立遗嘱来避免。

  第三种情形,独生子女父母离婚后又再婚。比如,母亲去世后,父亲选择再婚。当父亲离世时,孩子也并不能完全继承母亲的遗产。原因在于,父亲再婚后的配偶,也就是孩子的继母同样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此外,还有第四种情形,父母留有遗嘱将遗产赠与他人。

  举例来说:小王是一位独生子,父亲很早就过世了,母亲含辛茹苦地将他养育成人,可小王因为与母亲不合,长期不回家,对母亲不闻不问,后来母亲过世,小王想继承母亲名下的财产。这个时候,小王的表妹,也就是母亲的外甥女出示了一份遗嘱,遗嘱载明母亲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留给了外甥女。因为,小王不在家的这些年里,都是外甥女跑前跑后照顾母亲的,并为母亲养老送终。

  这份遗嘱实质上是遗赠,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去世后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组织,遗赠是要优于法定继承的。

  主持人:解决财产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提前立遗嘱,但不是所有的遗嘱都具备法律效力,比如没有见证人、没有签名、丧失行为能力等等,这些小细节都可以让你在对簿公堂时丧失继承权。如何才能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呢?

  律师:首先,遗嘱,作为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仅涉及遗嘱人单方意愿的表达。

  其次,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其能够正确理解并承担遗嘱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后,对于遗嘱的订立形式,法律也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比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像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还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也明确列举了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第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第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那么,对于第三款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人”,除了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等,还包括了他们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举个例子,小王与小张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小王作为债务人,欠小张100万未偿还,小王的父亲订立一份代书遗嘱,小王不能请小张作为见证人,因为小张作为小王的债权人,是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在订立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进行代书、见证人在场见证,上述三个行为要在时间上具有同步性,空间地点上具有同一性。

  司法实践中,涉及代书遗嘱的案件,代书人、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的话,是需要在法庭中陈述遗嘱订立过程的。

  主持人:我们刚刚讨论的是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如果父母去世后,不仅留下了财产,还留下了超过财产的债务,作为子女有义务去偿还吗?

  律师:嗯,这又涉及到遗产与债务的问题。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我们简单理解一下:

  第一种情形,父亲去世后留下债务但没有遗产的,因为还款义务主体不是继承人,又没有可偿还的遗产,那么债务很有可能“人死债消”。

  第二种情形,父亲去世后留下债务,而且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继承人就要承担债务。

  举个例子,如果父亲留下了50万的债务,而你只继承了30万的遗产。那么你只需要承担这30万的债务,超出部分则不需要强制偿还,当然,如果你自愿偿还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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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巩小龙

责编:巩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