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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新增租赁住房120万平方米 济南市多渠道筹集住房租赁房源

2020

01/02
来源:

闪电新闻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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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日讯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通过开展3年试点工作,截至2021年底前,济南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实现居民住有所居目标,每年新增租赁住房120万平方米,实现3年新增租赁住房360万平方米。

  支持盘活闲置存量住房作为租赁住房

  济南市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等方式筹集闲置住房用作租赁房源 (单项规模不低于50套 (间))。允许直管公房以及市、区两级投融资平台将剩余安置住房、闲置的单位公有住房按照装修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盘活为租赁住房。同时规范个人出租房屋行为,鼓励将个人闲置自有住房长期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出租,并纳入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支持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租赁住房

  《意见》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将消防、结构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用途为办公、商业、 旅 (宾)馆、厂房、仓储等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改建为租赁住房,同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建设的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后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暖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意见》提出完善供地方式,保证新增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给。一是在商业商务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科研、产业园区等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合理控制土地价格,明确土地出让合同中 的地块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要求。二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租赁住房。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试行由 “竞价”转为 “竞自持租赁面积”,并在出让方案和合同中明确规定竞得人持有租赁住房年限等内容。《意见》同时强调配建租赁住房全部公开对外出租,不得 “以租代售”。

  支持新建租赁住房

  济南市将产业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该用地可部分用于建设租赁住房,保障园区职工居住需求。《意见》同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产权所有人改造 “城中村” “城边村”现有存量住房、保障房作为租赁住房对外出租。

  《意见》指出积极申报国家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区域产业、人口、资源等条件,合理统筹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总量和布局。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建设 “只租不售”的租赁住房,需先行编制村庄规划,产生的收益用于村民生产生活保障。

  加大房源筹措力度

  济南市将按照试点年度目标及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组织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专业住房租赁运营机构等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按程序申报住房租赁试点项目,结合申报情况明确土地出让条件,安排租赁住房供地,确保完成各年度任务目标。发挥国有企业龙头作用,在轨道交通沿线、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等区域新建租赁住房。

  据悉,《意见》适用于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等住房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 。

  闪电新闻记者 刘少君 唐福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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