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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迟迟不办证引发仲裁纠纷

2019

12/25
来源:

淄博新闻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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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新闻网讯(记者 董振霞 通讯员 刘剑波 浦磊)一套商品房因为迟迟不办房屋权属登记,引发一起仲裁纠纷。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仲裁庭审理查明并经双方质证后,最终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申请人迟迟未办理完毕房屋权属登记,构成违约,但被申请人逾期办证,申请人应当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被申请人,逾期则视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申请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请求,因此其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被驳回。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申请人市民崔先生称:2016年3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交清了全部房款及办理房产证费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了房屋。按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完毕房屋权属登记。但至今,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房款、办理房产证费用、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141078.45元;对方承担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淄博某置业公司答辩称:导致涉案房屋权属证书逾期办理责任并不完全在自己,他们于2016年12月16日通知申请人的交房时间是2016年12月22日,申请人逾期办理交房手续视为交付。根据交房通知书及补充协议第4条相关约定,房屋交付时申请人必须交清办证费用以及面积补差款,但申请人直到2019年4月28日才交清办证费及面积补差款,申请人应承担相应逾期办证的责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税务机关因软件系统原因导致多收印花税,但申请人不予配合办理退税手续,导致后续办证工作无法进行。另外,根据双方合同补充协议规定,申请人如因此解除合同,应在2016年12月22日视为交付600个工作日期满后30日内即2019年6月19日前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否则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现申请人已超过解除合同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权已丧失消灭。请仲裁庭予以驳回。

  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经对方进行了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874803.80元,扣除前三年商铺租金收益,实际合同价款为1481095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741095元首付款,剩余房款740000元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2019年4月28日向被申请人缴纳了办证费53873.18元及房屋面积差价款44432.86元。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0个工作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权属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2、双方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双方共同确认按照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0个工作日计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间依据。合同补充协议第16条第3项约定:除双方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外,如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事由,出卖人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买受人放弃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解除权及责任追究权(如有)。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交付了购房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了房屋。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申请人按约交付房款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被申请人抗辩逾期办证系因申请人原因导致,是由于申请人不予配合办理退税手续,导致后续办证工作无法进行。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退税并不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必经程序,上述抗辩理由仲裁庭不予采纳。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商铺交付通知书,仲裁庭确定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按照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0个工作日计算,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5月20日前为申请人办理完毕房屋权属登记。被申请人至今尚未给申请人办理完毕房屋权属登记,构成违约。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16条第3项的约定,被申请人逾期办证,申请人应当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6月19日前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被申请人,逾期则视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因此,申请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规定,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请求不符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仲裁庭不予支持。

  仲裁庭根据仲裁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该案仲裁费22223元由申请人承担。

  责任编辑 刘洋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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