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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2/19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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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通报详情
1、被告人冯某某,化名杨保华,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15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2、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3、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2018年9月22日、12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0月22日、2019年1月5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
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3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乙(曾用名刘凯歌,男,1985年11月生)与赵连动、宛克朋(已判决)、毛晓宁(在逃)等人在曹彦海(在逃)的纠集下与徐伟(在逃)纠集的被告人冯某某及刘某甲(已判决)等人在青岛市即墨区(原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新艺工业园中心水泥路上持木棍、铁管等工具相互殴斗。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追打毛晓宁至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新艺工业园青岛业盛礼品有限公司值班室内,曹彦海、刘某乙等人持铁管随后赶来,将冯某某拉出值班室,在公司院内对冯某某拳打脚踢,并用铁管等工具朝冯某某身上击打,冯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刘某乙胸部捅刺一刀,致刘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乙系因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5、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逃离现场。2004年11月30日冯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8年4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通过人像比对系统,发现自称杨保华的涉案人员与网上逃犯冯某某的人脸特征相似,将情况通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2018年5月16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人员将冯某某押解回青岛市。2018年5月24日,侦查机关通过DNA鉴定确认了冯某某的身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审核结果
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案件通报时间
初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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