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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工作不力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16部门联合制定“重点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新《办法》

2019

12/18
来源:

闪电新闻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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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8日讯 闪电新闻记者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12月18日,为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严肃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责任追究,省应急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等16个省级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山东省重点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责任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未来四年里山东省“打非”工作的重点领域、属地监管职责、部门监管责任及职责分工等,并决定实行“打非”工作开展不力“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重点打击8个领域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 首次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办法》对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概念的设定,主要参照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无证)或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无照),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将重点打击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矿山、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8个领域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

  针对8个“打非”重点领域,《办法》还明确了应急、公安、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能源、邮政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打非”职责分工。新《办法》是山东省首次对主要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打非”职责及分工进行界定的文件。

  此外,为强化对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依法追究从事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办法》也首次对“公检法”部门在安全生产“打非”涉嫌犯罪工作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分工,要求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移送的“打非”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好立案侦查工作;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加强对移送、立案案件的监督;法院按照两高确立的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判决。

  明确“打非”属地监管职责和部门监管责任

  依据新《办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落实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监管责任。关于无证和无照查处的职责分工,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活动的,以及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

  同时, 由于全生产非法行为和相关作业活动具有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非法作业活动隐避性、躲藏性很强,非法作业人员警惕性意识也很强,因此《办法》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打非”工作职责主要由县、乡两级政府承担。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打击查处工作;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打非”工作开展不力 相关部门将被“一票否决”

  《办法》将实行“打非”工作开展不力“一票否决”制度。根据《办法》,该制度分为两方面,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单项“一票否决”。对“打非”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查处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对一个月内发现两处“打非”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查处的县级政府,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单项工作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

  二是安全生产综合“一票否决”。因“打非”工作开展不力,导致一般死亡事故发生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县级政府,按照《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打非”工作相关部门开展不力 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办法》规定,将实行“打非”工作开展不力属地责任追究制度。对“打非”工作开展不力的,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的党纪政务责任。

  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因此,针对“打非”工作开展不力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涉嫌职务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吴汉阳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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