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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2/18淄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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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闻网讯(记者 董振霞 通讯员 刘剑波)一辆轿车引发一起仲裁纠纷。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市民宋某与市民张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将张某一辆雪佛兰轿车以50000元价格卖给宋某,宋某支付了买车费后,对方不仅迟迟未协助办理轿车过户手续,而且还不再按期缴纳购车的按揭贷款,从而让宋某代付了该款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宋某一怒之下走上仲裁庭维权。仲裁庭审理查明后最终裁决,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张某应协助申请人宋某办理轿车过户手续,同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6859.26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市民宋某申请称,2018年9月10日,他与被申请人张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雪佛兰轿车一辆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被申请人收到车款后30日内双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申请人未支付完的该车辆赊销款由其承担,并承担因第三方主张与该车有关的权利而给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宋某如约支付给张某车款50000元,张某未在一个月内和宋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被申请人张某自2018年11月开始不再按期交纳购车按揭款。为减少损失,宋某被迫一次性代被申请人支付了剩余的购车按揭借款本息共计26859.26元。为此,自己造成了因启动仲裁程序而产生的5000元的经济损失。故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履行车辆买卖合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宋某在庭审中提交包括《车辆买卖协议》、银行贷款还款凭证、车辆登记证、个人贷款结清证明、还款明细等证据。被申请人张某没有到庭,无法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对申请人宋某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该案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仲裁庭查明,2018年9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一辆雪佛兰牌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车款后30日内双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申请人未支付完的该车辆赊销款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承担因第三方主张与该车有关的权利而给申请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当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购车款5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写具了收据。同日,被申请人将该车交付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车款后30日内没有协助申请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于2018年11月份之后未再支付购车抵押借款(按揭)本息。2019年1月18日,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向工商银行一次性归还了被申请人所欠的全部购车抵押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等合计26992.28元,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赔偿其此代付款数额中的26859.26元。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将车辆出卖并交付于申请人,该车辆的所有权即已实际转移给了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依法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申请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协助申请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支付购车抵押借款本息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申请人对其代被申请人支付的购车抵押借款本息26992.28元仅主张其中的26859.26元,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其行为不影响该案的审理和裁决。根据合同法、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裁决被申请人张某协助申请人宋某办理雪佛兰牌轿车的过户登记手续,赔偿申请人宋某经济损失26859.26元。该案仲裁费3735元,由申请人宋某承担870元,其余2865元由被申请人张某承担。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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