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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三人被拘!烟台2019年打击盗用燃气专项行动取得突破

2019

12/13
来源: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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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用天然气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城市天然气安全供应,烟台市城市管理局、烟台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烟城(2019)6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和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盗用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根据文件工作重点和要求,在烟台市公安局和各区公安分局以及市城管局的大力支持下,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启动了“打击偷盗气专项行动”,严查严惩各类破坏燃气设施和盗窃燃气行为。

  12月13日,记者从烟台市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获悉,烟台市打击偷盗气专项行动在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2019年取得突破,高新区公安分局、芝罘区公安分局打击偷盗气行动有了成功案例,一人被刑事拘留,两人被行政拘留五天。

  4月10日,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高新区阳光海岸某户,从户内燃气立管处使用胶管私接用气,并连接有燃气表具,随后,公安机关与燃气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快速上门核查、取证,并将该户主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该户于2017年11月下旬至2019年4月10日私自在将燃气表拆下,私自接通盗用燃气。盗用燃气损失价值约300余元。目前,该户主已承认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12月2日,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芝罘区幸福中路某户等两户盗气嫌疑户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幸福中路该户盗用天然气,立即报警,该户主被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2018年 8月7日立秋至今,张新兰私自改造位于芝罘区幸福中路家中天然气管道盗用燃气。共盗窃天然气约274方,价值898.72元。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烟台新奥燃气工作人员在进行入户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新桥某小区住户刘某家里的“天燃气计数表”表罩两侧铅封被人为拆封,存在破坏燃气计量表盗气嫌疑,立即报警。目前,嫌疑人刘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盗用燃气、破坏燃气设施,既触犯了法律,又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盗窃燃气行为已受到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受到法律严厉制裁。再次警告通过私自改装燃气管道设施、破坏燃气计量装置等违法行为盗用燃气的部分单位和个人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将联合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加大对天然气盗用整治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盗用燃气违法行为。营造安全的用气环境,保一方平安。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请不要心存侥幸,务必做到安全、合法使用燃气。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盗用天然气和违章改动燃气设施行为。请广大市民参与监督,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消除隐患。

  法制链接:

  1、《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邮箱ytdjtdq@163.com。举报电话:6843412;6842111

  (通讯员 何亮 齐鲁晚报 齐鲁壹点 记者 张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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