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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严查严惩各类破坏燃气设施和盗窃燃气行为

2019

12/12
来源:

胶东在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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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网12月12日讯(记者 宋君)12月2日,芝罘区幸福中路有住户被发现有盗用天然气嫌疑,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自去年8月7日开始,该用户私自改造家中天然气管道,共盗用燃气约274方,价值898.72元,受到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这是今年烟台开展的“打击偷盗气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为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用天然气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城市天然气安全供应,市城市管理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烟城(2019)6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和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盗用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根据文件工作重点和要求,在市公安局和各区公安分局以及市城管局的大力支持下,烟台新奥燃气开展了“打击偷盗气专项行动”,严查严惩各类破坏燃气设施和盗窃燃气行为,取得突破,芝罘区和高新区公安分局等先后破获相应案件,其中一人被刑事拘留,两人被行政拘留五日。

  4月10日,新奥燃气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高新区阳光海岸某户,从户内燃气立管处使用胶管私接用气,并连接有燃气表具,随后,公安机关与燃气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快速上门核查、取证,并将该户主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该户于2017年11月下旬至2019年4月10日私自将燃气表拆下,接通盗用燃气,价值约300余元。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新奥燃气工作人员在进行入户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芝罘区新桥某小区住户刘某家里的“天燃气计数表”表罩两侧铅封被人为拆封,存在破坏燃气计量表盗气嫌疑,立即报警。目前,嫌疑人刘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盗用燃气、破坏燃气设施,既触犯了法律,又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一行为将受到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和法律严厉制裁。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烟台新奥燃气将联合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加大对天然气盗用整治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盗用燃气违法行为,营造安全的用气环境。新奥燃气提醒广大市民,务必做到安全、合法使用燃气,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参与监督,积极举报盗用天然气和违章改动燃气设施行为,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ytdjtdq@163.com;举报电话:6843412、6842111。

  法制链接:

  1、《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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