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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燃气表!烟台一男子在家中盗窃燃气5500m?被刑拘

2019

12/06
来源: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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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已进入千家万户,给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方便,但同时个别用户也存在燃气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甚至有的人打起了歪主意,想通过“盗气”来获取“免费的福利”。12月6日记者从烟台芝罘公安分局获悉,凤凰台派出所辖区新桥一住户竟然为了挣钱不顾生命危险,在家偷盗燃气!

  近日,烟台芝罘公安分局凤凰台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烟台新奥燃气工作人员在进行半年入户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新桥某小区住户刘某家里的“天燃气计数表”表罩两侧铅封被人为拆封,公司天然气失窃。

  接到报警后,凤凰台派出所迅速立案侦查,燃气表经送烟台市计量所校验后认定读数比正常表数慢68.8%。之后,民警又联系原生产厂家对燃气表做进一步检查确认,燃气表内转动齿轮遭破坏,正常齿轮为10个齿,破坏后只剩下3个,系人为造成。随后,新奥燃气公司证实,依据用户燃气表显示数据核算,该用户盗窃天然气5500余立方米,价值16000余元。

  民警侦查发现,刘某家中安装使用了取暖用燃气挂炉,燃气表放置于厨房水池下方柜子内,外人无法接触。燃气表铅封处有明显划痕,计数器固定螺丝有拧动痕迹,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嫌疑人刘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民警提醒: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还会带来泄漏、爆炸等巨大安全隐患,严重者构成盗窃犯罪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制链接 :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闫丽君 通讯员 芝公宣)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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