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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医保信用评价来了,严重失信将直接被列入“黑名单”!

2019

12/05
来源: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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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威海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威海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威海市医保信用管理工作正式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根据该《办法》,威海市将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药、护)师、参保人员医保信用信息采集发布、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以及信用档案管理等制度,实行红黑名单制,逐步构建完善的医保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其中,定点医药机构(人群)连续两年严重失信,将被列入“黑名单”。

  医疗保障信用分级评价 建立诚信基本档案

  医疗保障信用是指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药、护)师、参保人员应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诚信诊疗就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医疗保障信用分级评价的对象主要指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药、护)师、参保人员。市医保局根据上述对象的具体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医疗保障信用分级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及义务,诚信规范经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等五大方面。

  “《办法》适用于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药、护)师、参保人员医保信用信息采集发布、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以及信用档案管理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医疗保障信用分级评价所需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药、护)师、参保人员的相关医保信息、刷卡就医信息,医保行政部门的执法信息以及市公共信用平台的其他相关信息等。“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药、护)师以及参保人员等方面诚信基本档案,可以形成覆盖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药、护)师以及参保人员行为等方面的医疗保障信用数据库。”他说。

  评定采用百分制 连续两年严重失信将进“黑名单”

  按照要求,评定方法采用百分制,根据《威海市医疗保障信用分级评价评分标准》,结合系统数据、执法情况,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药、护)师、参保人员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守信机构(人群)、基本守信机构(人群)、一般失信机构(人群)和严重失信机构(人群),评分封顶100分。守信机构(人群)评分为90分以上,基本守信机构(人群)为80——90分,一般失信机构(人群)为60——80分,严重失信机构(人群)为60分以下。

  据了解,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药、护)师以及参保人员医保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分类,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药、护)师实行红黑名单制,参保人员只设黑名单,不列红名单。90分以上列入“红名单”,对涉及医疗保险基金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连续两年得分不足60分的严重失信机构(人群),列入“黑名单”。

  红黑名单上报发布前,按规定在威海相关信用平台及威海市医保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红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威海市医疗保障局提交异议申请。对“红黑名单”无异议的,在公示期过后将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实行守信激励 “红名单”办医保业务享“绿色通道”

  《办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列入“红名单”的机构(人群),威海市医保部门在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时,将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其中,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人群)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一年内不违规,经当事人申请,可进行信用修复,但不撤销失信记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对该信用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

  “下一步,市医疗保障局将有重点、分步骤推进威海市医保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政策体系,夯实信用管理数据基础。”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建立医保信用红黑榜,将进一步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及准入退出机制,全面建成体系完整、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全面规范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参保人员的医疗行为,大力倡树诚实守信服务理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医疗保障环境,推动全市医保领域以及定点医药机构行业信用水平全面提升。

  医疗保障信用分级评价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及义务,诚信规范经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医保医(药、护)师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

  (三)参保人员是否遵守医保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享受医保待遇。

  (四)定点医药机构是否做好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五)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药、护)师、参保人员其他医保诚信行为。

  对“黑名单”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

  (一)对非主观恶意,影响范围有限,且尚未对经济社会造成实质危害的轻微失信行为,要加强教育,促进整改。

  (二)对多次发生同一类型轻微失信行为或屡教不改者,应视情节加大监管力度。

  (三)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医保医(药、护)师出现社会危害大的失信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罚,并将失信主体作为日常监管重点,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四)对连续三年列入“黑名单”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药、护)师、参保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停止医保医师医保处方结算,三年内不予受理相关资格申请。

  (五)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连宁燕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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