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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1/25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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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信用管理及星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打造精致城市,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城市管理体系,深化我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和相关自然人等城市管理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是指通过信用积分、星级评价、“红黑”名单管理,对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修复、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行政相对人在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可通过区社会信用管理系统推送到其单位、居住的社区村居,并视情节分类推送到“信用文登”“信用威海”“信用山东”“信用中国”。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以及档案信息等。
第八条 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信息。基本信息采集实行区域负责制,由区社会信用中心提供。
第九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结论信息,由执法人员负责采集。
第十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因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和行政执行的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情节轻微被责令整改的信息,由执法人员负责采集。
第十一条 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积极承担城市管理方面的义务、积极参加城市管理方面活动等信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报或由执法人员提报。
第十二条 档案信息是指不参与城市管理领域信用评价的历史信息,由区社会信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实时采集、应采尽采,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
第三章 信用积分和星级评价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评价采取信用积分和星级评价方式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的初始信用分为100分,星级根据信用积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零星(以空星表示)六个等级:
1.积分在110(含)分以上为五星级守信模范单位(商户);
2.积分在105(含)分到109(含)分为四星级守信示范单位(商户);
3.积分在96(含)分到104( 含)分为三星级守信单位(商户);
4.积分在70(含)分到95(含)分为二星级轻微失信单位(商户);
5.积分在50(含)分到69(含)分为一星级较重失信单位(商户);
6.积分在49(含)分以下的及列入城市管理领域“黑名单”的为零星级严重失信单位(商户);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积分采取加分和减分方式,由基础分+加分-减分得出。
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首次有附表一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被责令整改的,作为失信信息减信用分2分。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首次有附表二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被责令整改的,作为失信信息减信用分4分。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因实施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整改后,再次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虽为首次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照《威海市文登区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评价指标扣减信用分,标准见附表三。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守信信息每次加信用分2分:
1.参与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等表现突出的;
2.积极帮助执法人员劝阻违法违规行为并取得整改效果的;
3.实施其它有助于城市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守信信息每次加信用分4分:
1.配合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且提供的视频、录音、照片等资料能作为证据应用于有关案件查处的;
2.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文书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的;
3.在城市管理领域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的有效期参照《文登区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星级评价,根据信用积分实行动态调整。年度星级以每年12月31日的信用积分来确定。
第四章 “红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领域“红名单”是指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年内未被行政处罚且年度星级为五星级守信模范单位(商户)的。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领域“黑名单”是指信用积分为零星级,或有下列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
1.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受到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2.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3.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4.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被强制拆除的;
5.非法张贴或喷涂小广告的数量达到30(不含)张以上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
7.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及影像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8.组织、煽动行政相对人阻挠执法,闹访缠访,或到城市执法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因第二十五条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信用分数降至0分。“黑名单”信用评价信息保留两年,本年度列入“黑名单”如未修复的,下年度继续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信用告知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领域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加分信息、减分信息、“红黑名单”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均要以书面的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通过信用加分及参加城市管理志愿活动等方式修复。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用救济机制,对列入城市管理领域“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其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改正后,经书面申请、作出信用承诺,并参加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信用可修复为扣减信用分50分。
第三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城市管理部门要将调查核实的结论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年度确定为城市管理领域四星级的行政相对人,在区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增加信用分5分(不作为星级评价积分),并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城市管理领域评先选优同等条件下优先;
2.城市管理领域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同等条件下优先;
3.办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审批事项时享受绿色通道便利;
4.通过“区市场信用监管系统”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5.允许使用星级评价结果进行形象宣传;
6.减少日常管理检查次数。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确定为城市管理领域五星级(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区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增加信用分10分(不作为星级评价积分),并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享受四星级行政相对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
2.通过“信用文登”网展示相关信息推介良好形象;
3.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推介良好形象;
4.允许使用城市管理领域红名单的评定结果进行形象宣传。
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确定为城市管理领域一星级、二星级的行政相对人,城市管理部门将适时进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采取增加监督检查、信用提醒、信用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年度确定为城市管理领域零星级的行政相对人,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取消参加本年度城市管理领域的各项评先选优资格;
3.办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从严审查;
4.一年内不得享受城市管理领域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确定为城市管理领域“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第三十五条惩戒措施还将实施以下信用约束惩戒措施:
1.提报区社会信用管理系统记入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文登” “信用威海”“信用山东”“信用中国”公开其违法违规行为;
2.信用等级降至C级,其中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降至D级;
3.通过区级联合惩戒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在金融信贷、项目审批、评先选优、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和二十条、二十一条的信用评价标准作为补充条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一
城市管理领域轻微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一)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减分
|
1
| 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 -2
|
2
| 不履行责任区卫生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 -2
|
3
| 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
| -2
|
4
|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 -2
|
5
| 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 -2
|
6
| 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 -2
|
7
| 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 -2
|
8
| 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的
| -2
|
9
| 早(夜)市、早餐、小修理等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地段、时段经营以及不遵守保洁要求的
| -2
|
10
| 城镇道路两侧经营者未按规定引导和规范门前车辆有序停放的
| -2
|
11
| 对他人损害责任区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未进行劝导、制止或举报的
| -2
|
附表二
城市管理领域轻微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二)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减分
|
1
| 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
| -4
|
2
| 擅自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
| -4
|
3
|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门头牌匾,或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箱广告以及其他宣传广告牌匾的
| -4
|
4
| 门头广告、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霓虹灯、显示屏幕等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缺字断亮等,影响城镇容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 -4
|
5
| 广告位长期空置;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应急、预警信息的
| -4
|
6
|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
| -4
|
7
| 擅自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 -4
|
8
|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 -4
|
9
| 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4
|
10
| 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 -4
|
11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
| -4
|
12
| 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
| -4
|
13
| 未按规定要求做好清扫积雪以及不配合综合整治的
| -4
|
14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业经营项目的
| -4
|
15
| 从事餐饮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或者油烟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 -4
|
16
| 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流动商贩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
| -4
|
17
| 城镇道路两侧经营者私自设置路锥、地锁、挡车桩(链)等障碍物的
| -4
|
18
| 在经营门店外设置、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 -4
|
19
| 擅自占用、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 -4
|
20
| 侵占城市绿化用地、公共绿地种植蔬菜、果木等的
| -4
|
21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 |
22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等作业的
| -4
|
23
|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带泥上路;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的
| -4
|
24
| 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 -4
|
附表三
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执行的个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分项
| 序号
| 评价标准
| 减分
|
行政 处罚
| 1
| 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 -5
|
2
| 处以低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
| |
3
| 处以较重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4
| 处以高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40
| |
5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0元(含)以下的
| -20
| |
6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1元-5000元(含)以下的
| -30
| |
7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001元-10000元(含)以下的
| -40
| |
8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00元(不含)以上的
| -60
| |
9
| 处暂扣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 -100
| |
10
|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
| |
11
| 未履行发生效力被处以低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40
| |
12
| 未履行发生效力被处以较重罚款行政处罚的
| -80
| |
13
| 未履行发生效力被处以高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0
| |
14
| 未履行发生效力的其它行政处罚的
| -40
| |
行政 执行
| 1
| 受到责令改正、责令停工、责令清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限期履行等的
| -10
|
2
| 被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30
| |
3
|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
| -40
| |
4
| 未履行行政强制决定的
| -80
| |
5
| 部分未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 -50
|
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执行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分项
| 序号
| 评价标准
| 减分
|
行政 处罚
| 1
| 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 -10
|
2
| 被处以低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3
| 被处以较重罚款行政处罚的
| -30
| |
4
| 被处以高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50
| |
5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含)以下的
| -30
| |
6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5 万元(含)的
| -40
| |
7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万元—10 万元(含)的
| -60
| |
8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 万元以上的
| -80
| |
9
|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
| |
10
| 不履行发生效力行政处罚决定的
| -50
| |
行政 执行
| 1
| 被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30
|
2
|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
| -30
| |
3
| 被责令改正、责令关闭、责令停工、责令清除、限期履行等的
| -10
| |
4
|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的
| -50
| |
5
| 部分不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 -50
|
威海市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名单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打造精致城市,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城市管理体系,深化我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单,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于春柏 局长
副组长:慈景明 副局长
王 凯 执法大队大队长
徐福军 党组成员、执法大队教导员
成 员:刘万主 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徐国毅 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崔伟东 法制宣传科科长
吕古勇 执法管理科科长
于志强 执法局天福中队队长
张 辉 执法局环山中队队长
曲 明 执法局龙山中队队长
田序平 执法局开发区中队队长
于春柏同志负责全面抓总,王凯同志具体负责信用体系的建设,徐福军同志协助王凯同志抓好信用体系建设的落实和运用工作。局信用体系建设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宣传科,崔伟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落实等工作,其他成员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和归纳,及时上报信用体系办公室。
威海市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