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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森林防火从源头管控 引发火灾者承应担法律责任

2019

11/25
来源:

舜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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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火灾重在防范,严控火源是关键所在。当前,济南市正处于森林防火关键期,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不带火种进入山林,严防森林火灾,守护绿色家园。

  上坟烧纸、乱扔烟头,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但一旦引发火灾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有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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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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