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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变四险 年底前生育险和职工医保合并

2019

10/31
来源:

鲁中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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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文思 报道

晨报淄博10月30日讯 近日,《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公布,要求做好今年年底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焦点1:

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

《方案》明确,做好我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各统筹地区于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在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原两项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的,统一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的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焦点2:

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当地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焦点3:明确享受待遇条件

《方案》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各地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焦点4:明确时间表

按照《方案》时间表安排,2019年12月中旬,各统筹地区要完成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确保2019年年底前两项保险顺利合并实施。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总编室金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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