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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单位干活,单位却又承包给了个人,那工伤该谁负责?

2019

10/30
来源: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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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打工者小刘到威海高区劳动仲裁院咨询自己受工伤后该由谁负责。

  原来,小刘于2016年5月到高区一家汽车修理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的厂长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每月向小刘支付劳动报酬。在去年6月,小刘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发生事故受伤,在鉴定工伤时才知道单位将汽修厂转包给厂长个人了。

  现在,小刘很纳闷,自己到底是跟汽修厂存在劳动关系,还是跟厂长个人存在劳动关系?那自己的工伤该有谁负责?

  个体企业实践经营中经常出现的“借证”及“承包”现象,即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就出借营业执照一方而言,由于其出借行为导致了劳动者有理由相信招用他的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甚至认为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即是用人单位。正是基于这些足以使其产生合理认识的表象,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因此,当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亦应当把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二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诉人”。即借用营业执照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最终,经过仲裁工作人员与企业方、承包人进行沟通,该企业同意协助小刘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期赔偿企业和承包人进行协商解决。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陶相银 通讯员 亓伯勇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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