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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0/09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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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被告人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货车驾驶员,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老2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高架桥西侧路段处时(该路段自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实施全封闭施工),因疏忽大意与前方上班途中靠道路右侧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被害人郭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郭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相关法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田某某在全封闭施工路段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周围情况,疏忽大意致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枣市中检新媒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枣庄网警巡查执法)
初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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