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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未系安全带发生事故咋办?烟台芝罘法院:伤者自身也要担责

2019

10/08
来源: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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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子在路上行驶,一些人认为坐在后排安全系数高,不需要系上安全带,可一旦出事故受伤,自己也要负一定的责任。10月8日,记者从烟台芝罘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孙某起诉被告王某、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根据原告的伤情,能够认定原告因未使用安全带致使加重其伤情,故原告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最终,根据事发经过、各方过错等因素考虑,法院确认高某、被告王某及原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分别承担45%、45%、10%的责任。依据上述责任比例,主审法官对原告合法合理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某日,案外人高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原告孙某沿蓁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蓁山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中正 山庄路口处,高某驾车由南向西左转弯时,被告王某车辆前脸与高某车辆右侧中部相撞,致高某车辆发生旋转,高某车辆与案外人林某驾驶的准备由 西向南右转弯小型轿车前脸相撞,致原告、被告王某受伤,三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和被告王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林某无事故责任。原告于当日到医院治疗,住院26天,出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闭 合性胸外伤、多发脊椎骨折、气管切开术后肺炎、双侧小腿肌内静脉血栓形成、枕大池囊肿、高血压(1级),后原告多次到上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 检查。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原告受伤原因除交通事故外,还包括原告未系安全带,这是由原告与高某造成的。庭审 中经核查,事发时原告乘坐在车辆后排,未使用安全带。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根据原告的伤 情,能够认定原告因未使用安全带致使加重其伤情,故原告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综上,根据事发经过、各方过错等因素考虑,本院确认高某、被告 王某及原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分别承担45%、45%、10%的责任。依据上述责任比例,主审法官对原告合法合理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判决。

  法官提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判断过错时往往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当然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本案造成原告 受伤原因除交通事故外,结合原告的病情,能够认定与原告未系安全带有一定关系,法律也规定要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生活中不少人乘坐在车辆后排 而不系安全带,这实际上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该案件也提醒广大乘客一定要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这是对自身安全的保障。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对 法院的判决均表示认可,达到服判息诉的法律效果。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林艳楠 于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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