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厅:9类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纳入督办范围

2019-09-30 15:09:00 来源: 大众日报·新锐大众 作者:

  9月2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督办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廉政承诺制度》等文件,加强安全生产重大案件查处、规范执法程序等工作。其中,省级以上机关批转或者领导批示由省应急厅进行重点督办的案件等9类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纳入省应急厅督办范围。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应急厅实施的安全生产重大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督办,是指对部分重大案件由省应急厅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市、县(市、区)应急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一种行政手段。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拟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以及报请给予关闭等)的案件。

  第三条 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执法局负责重大案件督办的具体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局为承办单位。

  第四条 重大案件督办,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重大案件属于省应急厅督办范围:

  (一)省级以上机关批转或者领导批示由省应急厅进行重点督办的案件;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由设区市应急局实施行政处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件;

  (三)属于省应急厅管辖,交由市、县(市、区)应急局管辖的案件;

  (四)市、县(市、区)应急局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干扰和阻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案件查办难度大的案件;

  (七)经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八)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督办的重大案件。

  第六条 重大案件的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应急厅各处室、单位发现符合督办条件的案源或者案件线索,填写《省应急厅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督办转交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安全生产执法局。

  各市应急局对符合督办条件或者本级查处有困难需要省应急厅支持的,填写《省应急厅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督办申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安全生产执法局。

  (二)安全生产执法局对拟督办案件进行编号登记,填写《省应急厅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督办处理单》,报局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向承办单位下达《省应急厅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特急督办案件,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可先由局负责人电话通知督办,并在5日内补发督办通知书。

  (三)案件办结之日起15日内,承办单位填写《省应急厅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督办销号申请单》,并附相关执法文书及证据清单,一并送安全生产执法局。

  (四)安全生产执法局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到承办单位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认为案件已办结的,提出销号建议,报局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向承办单位下达《省应急厅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督办销号通知书》进行销号;经审查认为案件尚未办结或者不符合办结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省应急厅督办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收到督办通知书后,立即组织精干执法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案情复杂、涉及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或者其他省直部门,需要由省应急厅进行协调的,省应急厅予以支持。

  督办通知书下达10日内,承办单位应向省应急厅报告督办案件主办人、负责领导以及立案调查等情况;对个别重大案件,承办单位可向省应急厅申请派员指导办案。

  第八条 督办案件办理时限由省应急厅根据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承办单位应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完毕。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于办结到期10日前向安全生产执法局报送《省应急厅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督办延期办结审批表》。

  安全生产执法局收到延期办结审批表后,提出拟办建议,经局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向承办单位下达《省应急厅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督办延期办结通知书》,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多延长至90日。

  第九条 督办案件的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办理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且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的;完成督办单位其他督办事项要求的,可以认定为督办案件办结。

  第十条 承办单位确因各种原因无法查处的,应在收到省应急厅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省应急厅接到书面报告,经安全生产执法局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可以直接进行查处,罚没收入由省应急厅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办结的督办案件,安全生产执法局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各市应急局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督办的范围和标准,对辖区内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各市应急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重大案件督办情况报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执法局。

  第十三条 省应急厅每年对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作出突出成绩的有关人员进行表扬。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应急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建立本级重大案件督办办法的;

  (二)未报送年度重大案件督办情况的;

  (三)未在督办期限内完成督办任务且未申请延期的;

  (五)案件办结后,未及时向省应急厅申请销号的;

  (六)报送的督办案件情况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各级应急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以下简称集中执法),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集中执法,是指各级应急部门及授权、委托的机构根据上级要求、计划安排或者紧急情况,集中执法力量、指定执法范围、统一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常见的集中执法有异地执法检查、交叉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执法检查。

  第三条 开展集中执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异地执法检查:是指全部参加集中执法人员(以下统称检查人员)分别来自不同地区,回避检查人员所在辖区,随机搭配、异地组队的执法模式;

  (二)交叉执法检查:“A地查 B地、B地查 C地”或者“A地查 B地,B地查 A地”等相互检查的执法模式;

  (三)联合执法检查:上下级应急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者应急部门联合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一并实施检查的执法模式;

  (四)专项执法检查:对企业开展单个专业方面(如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特殊作业)检查的执法模式;

  (五)飞行执法检查:对某方面问题突出的企业(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剧毒化学品管理)进行突击检查的执法模式。

  第四条 集中执法应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突出重点、强化管控、宣教并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加强集中执法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承办和协作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分工和程序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工作。

  第六条 开展集中执法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集中执法准备;

  (二)集中执法实施;

  (三)集中执法保障;

  (四)集中执法监督。

  第二章 集中执法准备 

  第七条 开展集中执法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划分检查范围应当突出重点、合理分类。可以围绕主要风险划分,如将工贸企业划分为涉氨制冷企业、涉爆粉尘企业、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等;可以围绕行业划分,如将化工企业划分为石油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农药化工、医药化工等;可以围绕原料或者产品划分,如将非煤矿山企业划分为金矿企业、铁矿企业、石膏矿企业等。

  (二)确定检查内容应当突出重点,在总结分析各行业安全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分行业明确重点检查内容,特别是事故教训、历次执法检查暴露出来的问题,结合各行业安全监管政策和要求,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盲目性。

  (三)确定待检企业名单应当坚持衔接年度执法计划、随机抽取与优先检查“三难企业”(进门难、整改难、处罚难)、“问题企业”(上年度被举报投诉属实、近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被纳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相结合的原则。

  (四)根据执法需要,确定是否提前公开企业名单。不提前公开企业名单的,要严格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集中执法要统一安排检查力量,根据检查方式和检查任务组建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抽调执法人员或者聘请安全专家,并遵循专业对口、回避属地、有所侧重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侧重检查许可手续、资质资格、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安全专家侧重检查专业性安全管理内容以及厂区布局、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现场等技术层面的内容。

  检查组下设执法、专家、配合组的,要合理确定各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清晰、配合顺畅。

  第九条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当将检查分组安排、检查任务、职责分工、工作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程序、执法纪律、统计表格、工作要求等各种材料、文件进行汇编,形成工作手册,发放给参与检查的全体人员。

  第十条 实施集中执法前,应当召开动员会议,部署集中执法检查任务,并对参与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十一条 集中培训结束后,各检查组要主动与属地应急局进行有效衔接,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执法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妥善安排检查行程。

  第十二条 公开待检企业名单的,应当提前通知企业做好迎检准备,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安排熟悉工作情况和重点岗位的人员配合检查。必要的情况下,应提前报送企业的基本情况、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评价报告等基础资料,便于检查人员针对性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第十三条 集中执法所在地的应急部门应当做好执法保障工作,根据各检查组执法计划和行程安排,妥善安排配合执法人员、执法车辆、仪器装备等。

  第三章 集中执法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集中执法,属地应急局负责制作《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时间和内容,并履行审批程序。《现场检查方案》要明确执法人员、安全专家的检查任务与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好执法证件、检查表、检查标准、现场快速执法设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读卡器、测距仪、便携式气体报警仪、证据采集专用章、有效执法文书等开展集中执法。

  检查人员在开展集中执法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召开启动会。检查组进入被检查企业后,应当召开由检查组、配合组全体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设备、技术等)、相关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以及陪同检查的企业人员参加的启动会。启动会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示证件。应在工作场所主动向企业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采取异地执法、交叉执法模式进行的检查,由属地配合执法人员负责出示执法证件。属地配合执法人员应同时向被检查单位宣读执法检查工作纪律,发放《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廉政执法承诺书》。

  (二)说明来意。由检查组组长说明来意,介绍人员,并依法告知集中执法的内容、程序、方法、要求等事项。

  (三)介绍情况。由企业负责人介绍参加会议的企业人员及其岗位和职责,简要说明企业简介、生产工艺流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及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等方面的内容。

  (四)沟通交流。检查组成员根据企业情况介绍,向其了解或者核实部分内容,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检查人员对照执法标准分工进行检查,如实、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结束后,全体检查人员要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对需要移交属地应急局跟进落实的,由检查组提出处置意见,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书面移交。属地应急局应当及时安排执法人员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跟踪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坚持说理式执法,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增强被检查企业的认同度,提高集中执法的公信力和说服力。

  执法人员应当听取企业陈述申辩,沟通问题整改要求,依法告知其违法后果及权利义务。被检查企业对检查提出异议的,应当要求其提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标准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经采信的,修改或者删除对应描述。对于重大问题无法确认的,检查组组长应当及时召开组内碰头会,共同会商解决。会商时应当回避企业有关人员,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检查人员应当客观、规范、准确表述问题,指出问题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据;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有效依据的问题,可以向企业提出规范化建议,但不得强制企业进行整改,更不得依此实施处罚。

  检查发现需要立案的违法行为,受检市配合人员应当当场采集时效性、关键性证据。参加集中执法的安全专家要主动提醒、配合执法人员做好相关证据的采集工作。

  第十九条 召开沟通会。检查人员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纳、核对,明确法律依据,逐项确定执法处置意见,制作《问题移交表》,并由检查组成员和配合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正式签字前,检查组应当组织召开由配合组组长、专职联络员和配合执法人员参加的沟通会(沟通时应当回避企业有关人员),沟通检查情况,形成一致处置意见。

  《问题移交表》一经签字,不得随意变更、增加或者删减。

  第二十条 召开总结会。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召开总结会,参加人员与启动会相同。由检查组组长当场向企业负责人反馈检查情况,并听取企业负责人的表态发言。

  第二十一条 要高度关注企业在检查过程中的诚信表现。企业主动配合集中执法工作,积极、即时整改现场发现的问题,如能在检查期间迅速得到纠正,并经检查人员核实确已达到整改要求,对于“可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实施处罚,对于“并处”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企业不配合集中执法工作,有拒绝参加启动会、总结会或者拖延提供材料、拖延现场检查时间等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企业拒绝、阻挠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有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等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第四章 集中执法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组织集中执法的应急部门应当明确总联络员,属地应急局应当明确专职联络员。

  总联络员负责调度汇总各检查组执法数据、问题清单、动态信息,实时传达领导批示和有关工作要求。

  专职联络员负责调度、汇总、报送本检查组或本辖区内的执法检查数据、问题清单、动态信息,负责检查期间的行程安排、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沟通联络等执法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五个当场”工作制度。在检查时,当场向企业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当场督促企业纠正、整改问题或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当场下达限期整改文书,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对轻微、简单的违法行为,当场实施简易程序处罚;对需要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当场采集、固定时效性证据和关键性证据。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执法处置措施,没有特殊情况的,检查人员必须现场决策、当场落实。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过程记录制度。集中执法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规定,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签字确认、集中归档等方式,实行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全过程记录,实现检查的闭环管控。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属地应急局负责将现场检查方案、原始检查表、问题移交表、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等资料集中归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期调度汇总通报制度。检查期间,定期调度、汇总并通报各检查组执法情况,督促各检查组保持同频同压。主要调度检查人员数量、检查企业数量、发现问题数量、问题处置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数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家实时会商制度。组织集中执法的应急部门应当搭建专家实时会商平台,组织相关部门的业务专家、执法专家或者提供技术服务的安全专家,通过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各检查组在检查期间提报的疑难问题特别是共性问题进行研讨、会商,形成合法、合理的会商意见。

  会商意见由总联络员负责通报给各检查组,作为同类问题的重要判定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现场观摩与集中点评制度。开展集中执法时,经检查组长同意,属地应急局可以安排执法人员,现场观摩学习检查组的检查方法、程序与技巧。

  观摩学习不得影响检查组对企业的正常执法检查。

  集中执法结束后,检查组可以召开点评会,点评讲解检查重点、检查方法、法律适用、检查技巧等业务知识。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情况复杂案件或者属地应急局进展缓慢、不依法落实的案件,组织集中执法的应急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制定的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督办。属地应急局拒不办理的,可以提级直至由省应急厅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对督办的处罚案件,要通过问题通报、网站公示、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

  对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督促属地应急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请有关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整改。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管理制度。检查结束后,一个企业建立一份整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企业信息、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证据采集情况等内容。

  专职联络员负责建立、维护、完善“一企一册”整改档案。

  组织集中执法检查的应急部门要定期调度通报“一企一册”建立及问题整改和处罚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建立“检查一家企业、规范同类行业”工作制度。集中执法结束后,要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分类、汇总,形成问题清单,告知并要求同类行业企业对照问题清单自查自纠,杜绝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应急部门在开展“回头看”督查或者其他执法检查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企业进行执法,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做到了举一反三,发现仍存在同类违法行为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从重实施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实现检查少量典型企业、震慑规范同类企业的执法效果。

  第三十一条 建立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各级应急部门应当保障集中执法的经费来源,落实执法人员、安全专家的差旅费、出差补助、专家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和报销程序,满足检查期间的执法用车、执法装备、食宿等要求。

  第五章 集中执法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强化集中执法监督。对集中执法中发现的依法应当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的要求,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三条 强化宣传报道与公开曝光。应急部门可以适时举办媒体情况通报会,发布集中执法的工作目标、总体思路、检查任务等;也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记者跟踪采访报道,宣传执法情况,挖掘典型经验,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还可以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实时推送集中执法情况,或者在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报道集中执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应急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客观分析集中执法的决策过程、活动形式、流程设计、检查标准、执法能力、责任落实以及企业存在的问题等,评估集中执法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查找工作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集中执法结束后,可以适时组织对下级应急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各级应急部门和办案人员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可以视情对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点评分析并汇编成册,作为各级应急部门执法办案的参考工具。

  第三十六条 建立约谈问责制度。对集中执法中不按规定落实职责、不遵守执法纪律的各类人员,由检查组组长进行约谈。

  约谈无效或者性质恶劣的,检查组组长可以建议属地应急局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问责;可以建议各级应急部门按规定将安全专家从本级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工作激励制度。对集中执法中表现突出的检查人员予以通报表扬。执法人员在年度评先树优等考核中优先推荐,安全专家推荐给各级应急部门优先使用或者向高一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推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应急部门开展集中执法,可以结合工作目标和实际情况,选择或者全部适用本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各级应急部门可以参照本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廉政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建设一支忠诚担当、雷厉风行、实在实干、竭诚为民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

  第四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客观反映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正评价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五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利用这些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二)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和请托人带现金、有价证券(卡)、支付凭证、礼品等财物;

  (三)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以及由被检查单位和请托人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被检查单位集资、摊派、推销产品、索要财物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

  (五)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等单位招揽业务;

  (六)不准插手、干预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不准在被检查单位入股“分红”或提供各类有偿服务;

  (八)不准到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九)不准态度蛮横、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被检查单位;

  (十)不准携带与执法检查无关的亲友或其他人员。

  第六条 检查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宣读执法检查工作纪律,作出廉政执法承诺并签字。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廉政执法承诺书》一式两份,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后,一份由执法人员带回存入检查档案,另一份留存给被检查单位。

  第七条 被检查单位有权对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对要反映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问题和相关工作意见建议,可以填写后邮寄至执法人员所属应急管理部门派驻纪检组或者指定的专门机构。

  第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各级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廉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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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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