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就加强夜景照明管理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19-09-16 07:37:00 来源: 新锐大众 作者: 刘磊

  日前,淄博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知》,让我们一起看看具体咋回事?

  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规范夜景照明行为,展示淄博历史文化名城形象,淄博市城市管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淄博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9月16日至9月20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城市管理局。并注明修改意见者姓名、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兵

  联系电话(传真):2720957

  邮箱:srk2720957@163.com

  淄博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规范夜景照明行为,美化城市夜景,展示淄博历史文化名城形象,根据《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淄博新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美化、亮化城市夜景为目的而设置的各类装饰性照明。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淄博新城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财政、公安、发展和改革、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和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设置、节能环保、突出特色、和谐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第七条加强夜景照明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光源。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淄博新区管委会根据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夜景照明分区规划,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以下区域或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设置城市夜景灯饰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风光带、景点、街心花园、游园、庭院、绿地、河道等适宜设置夜景照明的公共场所。(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要道路两侧以外,但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三)繁华商业区。

  (四)城市出入口。  

  (五)城市雕塑、小品。

  (六)各类发射塔、接收塔。  

  (七)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等。

  (八)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场所。

  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免光污染。

  (二)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和其他重要标志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第十二条 凡在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列入城市夜景照明建设规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划下达《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任务书》,其业主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未纳入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业主需设置夜景照明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对其灯饰设置的位置、形式、色彩等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夜景照明设施设计方案及亮化美化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要求,图案、造型、规格比例应与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照明;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照明设置。  

  (三)公园、景区、景点、河道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照明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环境特色。

  (四)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射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设置。

  第十五条 夜景照明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夜景照明设施由设置单位(个人)负责维护,保持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照明设施。

  第十九条 主要道路、重点区域城市夜景照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间启闭:  

  (一)平时模式:

  1、5月1日至9月30日启闭时间:每日19:30开启,21:30关闭。  2、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启闭时间:每日19:00开启,21:00关闭。

  (二)节日模式:  元旦、春节、元宵节、劳动节、“七一”、中秋节、国庆节启闭时间:在重大节日前2日至节日完毕后2日,每晚按平时模式开启并延长1小时关闭。其中,住宅楼夜景亮化,如无特殊情况,均应提前半小时关闭。

  (三)重大活动需启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按有关要求由市城市管理部门通知执行。  本条规定时间以外仍需开启的,由业主自行决定。

  因特殊情况,不能开启的,应当报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未按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照明设施。  

  (三)未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照明设施的。

  (四)夜景照明设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未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  

  上述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毁、偷盗夜景灯饰设施,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和市辖县人民政府,文昌湖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总编室刘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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