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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侵害,已与第三人达成赔偿调解书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近日,法院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梁某受雇于刘某,2018年9月中旬,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邹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梁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邹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10月底,梁某的亲属与司机邹某、车主代某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赔偿调解书,调解书约定除邹某驾驶的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份额内赔偿梁某法定继承人110000元之外,由邹某、代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赡养费、处理事故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此事故一次性自愿协商解决,协议达成后各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双方签字后,邹某、代某按调解书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此后,梁某的继承人又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损失。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已与肇事司机、车主签订赔偿调解书,应视为对其己方权利的处分,基于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终局责任人邹某、代某履行完毕调解书的义务后已经消灭,现原告基于雇佣关系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已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条规定明确了雇主与第三人之间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即雇员一方既可直接向第三方主张赔偿,也可请求雇主赔偿,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均导致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雇主的赔偿责任仅仅是一种替代性责任,第三方直接侵权人是终局责任人。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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