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长达三年半的仲裁案,维权还是“套路”?

2019-08-25 21:01: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李立红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宁8月25日报道

   记者 李立红

  山东济宁邹城一家房地产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将一处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江苏南通一家建筑公司。发包方称:工程迟迟未能按约定完成竣工验收,原定完工时间超期两年后,建筑公司一纸诉状,前来索要工程款。

 

 涉案的名鉴金地小区。

  名鉴公司:项目竣工验收尚未完成 建筑公司索要工程款

  2011年,经过招投标,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公司”)中标了山东省邹城市名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鉴公司”)金地小区的建设项目,双方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分别为由海洲公司建设金地小区1-4号楼、5-10号楼、地下车库工程,双方约定利用一年多的时间完成项目,其中最迟的1-4号楼工程应于2012年8月竣工。

  根据双方协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在不同的建设进度中,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名鉴公司按照合同拨款节点足额拨付工程款。据中标通知书,三个项目的总工程款为1.4亿元。

  

海洲公司的中标书以及其与名鉴公司签订的合同。

  名鉴公司执行董事张伟介绍,直到2014年4月底,上述其中的两个项目才进行竣工验收,而地下车库项目一直未竣工验收。

  张伟称,正在名鉴公司催促海洲公司加快完善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时,他们意外收到一份仲裁通知书。海洲公司以名鉴公司拒绝接收竣工结算资料和工程付款单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在济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宁仲裁委”)申请仲裁,其中包括名鉴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947万元及利息、赔偿因工期拖延造成的1000万元损失等请求。

  突如其来的仲裁通知书让张伟满腹委屈:“海洲公司申请仲裁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拨款节点,在工程审计结算前,我们应支付海洲公司9600万元,实际已支付海洲公司1.08亿元工程款。另外,甩项未施工工程及帮他们垫付的材料款,合计3148万元,该项目工程款已足额支付,连5%的质保金都无法扣除。根据合同约定海洲公司已逾期两年多,反倒来说我违约。”

  2015年1月27日,海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明委托王伟、李作峰二人与名鉴公司共同对金地小区1-10号楼水电安装工程未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现场核量,并制作了《确认书》,由双方加盖公章,王伟、李作峰二人签字并按指纹。确认书中,该项目水电安装未施工工程量金额为597万元,名鉴公司垫付材料款309万余元,合计逾906万元。

  张伟说,经山东正平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造价预算、邹城市公证处现场公证,海洲公司未施工工程量、名鉴公司代付工程款等资金,累计超过3148万元。

  谁动了仲裁的证据?  

  经过三年半的审理,2018年3月21日,济宁仲裁委作出济仲裁(2014)第403号裁决书,裁决名鉴公司支付海洲公司2957万余元工程款及部分利息,海洲公司对金地小区的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名鉴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于两日后向济宁中院申请撤销。2019年5月7日,济宁中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名鉴公司的申请。

  张伟仔细研究了上述两份法律文书,并于2019年6月19日、7月16日分别从山东高院、济宁中院调取了济宁仲裁委和济宁中院关于该案的卷宗资料和证据。他发现疑点重重。

  以海洲公司提出仲裁申请的理由为例,海洲公司认为名鉴公司拒绝接收竣工结算资料和工程付款单,属于严重违约。对此,张伟说,海洲公司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而其在第一次庭审时,向仲裁庭提交经公证邮寄的《竣工结算资料》和《工程付款单》证据,编制时间分别为2014年10月23日、10月22日。张伟还说,名鉴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在济宁中院查阅仲裁案卷宗时发现,归档的《竣工结算资料》是2014年6月24日编制完成的,与第一次庭审中经质证的、公证书中公证邮寄的《竣工结算资料》内容、时间和公证的内容均不相同。

  海洲公司前后两次庭审中提交的“同一份”证据材料。(名鉴公司供图)

  再如,海洲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双方负责人来往的短信资料。该短信发送时间为2014年9月3日,内容为,海洲公司催促名鉴公司尽快安排工程结算,名鉴公司作出承诺。但从海洲公司提交的短信截图看,底部明显少了至少一行内容,在庭审现场,海洲公司律师补足了该短信内容:“至今你们没有来办理手续,希望你们节后抓紧时间办理。”

  张伟认为,该短信内容足以证明是海洲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办理结算,而自己从未收到任何结算资料并拒绝结算。该短信发布后7天,海洲公司便提起了仲裁申请。名鉴公司律师在查阅该案卷宗时发现,仲裁庭采信和入卷的是由海洲公司“缩减”后的手机短信截图,而案卷中没有经双方当庭补正并签字确认的完整版手机短信截图。

  而对于济宁仲裁委的裁决程序,张伟也诸多疑问。《仲裁法》中明确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而在这份裁决书的末尾,仅有首席仲裁员梁少宏一人签字,而另外两名仲裁员陈庆学、杨林的名字为打印体。根据仲裁规则,仲裁裁决应在组庭后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但本次仲裁自立案至裁决历时42个月(2015年8月重新组成仲裁庭),律师在此后的阅卷中没有发现任何案件延期审批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指定了北京一家公司为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该公司并不在当时适用的“仲裁鉴定机构名册”中,张伟认为仲裁庭越权指定鉴定机构。此外,张伟还发现了仲裁庭将四次庭审只选取三次作为裁决依据、仲裁员的产生程序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违法调取工程图审图纸、超裁质保金等问题。

  对于济宁中院的裁定,张伟提出疑问,在名鉴公司从山东高院、济宁中院调取的案卷资料中,不同环节的证据资料存在明显差异,究竟是被谁从中“掉包”了?

  就上述疑问,记者联系到济宁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回应,该案件的仲裁程序已经结束,“名鉴公司如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可向当地中院申请撤销,也可向法院执行局申请不予执行。”

  海洲公司:都是按照合同出工

  从海洲公司负责人刘长明处,记者却听到了不同的声音。

  “我们公司都是按照合同出工程的,”刘长明说,虽然他不清楚具体的项目,但公司的行为都有法律依据。针对双方提交的不同证据,刘长明回应,双方有矛盾打官司,自然是各找各的证据。刘长明称,海洲公司掌握相关证据,但不便向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提供。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名鉴负责人称,他们是与海洲公司签约,具体项目由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负责施工建设。记者从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1日,到2013年2月22日,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局吊销。

  公开的信息显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海安县镇办建筑工程队,成立于1995年6月,是一家民营综合企业。公司具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施工资质。公司多次荣获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连续5年荣获江苏省建筑业优秀企业等荣誉。刘长明董事长连续5年荣获江苏省建筑业优秀经理、江苏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南通铁军创业功臣、南通市劳动模范等称号。

  名鉴公司已提起不予执行申请

  针对上述案件,名鉴公司于2019年7月在北京邀请相关知名法律专家召开了仲裁与撤裁案法律专家论证会。目前,名鉴公司已向济宁中院提起不予执行申请,并申请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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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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