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法院宣判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9-08-22 22:38:17 来源: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8月22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王峰 于艳) 8月22日上午,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张某龙、鲍某冬、陈某猛等11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龙于2010年至2013年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刑罚,2015年11月张某龙假释后,纠集被告人鲍某冬、陈某猛、孙某栋、王某、杨某、邵某等人,交叉结伙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张某龙为首,被告人鲍某冬、陈某猛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孙某栋、王某、杨某、邵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龙个人或纠集团伙成员或其他同案犯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殴打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鲍某冬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殴打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猛参与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殴打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

  东营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次数、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具备的法定、酌定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龙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已判决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被告人鲍某冬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陈某猛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二年九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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