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黑名单:威海民办学校要纳入信用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2019-08-22 16:13:00 来源: 威海市教育局 作者: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威海市民办学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办学环境,推进民办学校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要求,市教育局起草了《威海市民办学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27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jyjmjk@wh.shandon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威海市民办学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威海市教育局

2019年8月16日

附件:

威海市民办学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办学环境,推进民办学校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省、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教育机构,下同)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

第三条 民办学校“红黑名单”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奖惩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红黑名单”的统一发布和管理,并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红黑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告知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守信“红名单”:

(一) 获得区市级党委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二) 近3年年检结果均为优良等级的;

(三) 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守信情形。

第六条 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民办学校,可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 公开发布守信“红名单”;

(二) 减少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

(三) 在评先选优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四) 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担保、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五)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守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 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项目申报;

(七) 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给予一定优惠措施或信用加分,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八) 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合理优化授信审批流程,适当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九) 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

(十) 作为纳税信用管理的外部参考,优化税收管理服务措施;

(十一)引进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时,给予相关支持;

(十二)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和快捷服务;

(十三)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展览会、论坛、洽谈会、推介会等经贸活动时,予以优先考虑;

(十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 擅自分立、合并的;

(二) 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 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培训或进行广告宣传的;

(九) 未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课程设置要求,存在未开齐课程、上足课时或未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的;未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存在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行为的;

(十)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擅自超出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招生,存在委托招生和代理招生的;

(十一)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不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未达到安全要求,未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十二)学科知识培训教师无教师资格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的;

(十三)收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收退费制度不健全,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或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强行集资的;

(十四) 未与学生或者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或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

(十五) 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的;

(十六)一年内多次被群众投诉,经查实确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

(十七) 违反校外线上培训规定的;

(十八)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民办学校,可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 公开发布失信“黑名单”;

(二) 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 限制参加评先选优或撤销既得荣誉;

(四) 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五)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补助补贴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性基金支持;

(?) 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或在招标中给予相应扣分;

(七) 限制上市融资或在场外融资,限制收购上市公司,限制发行企业债券,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对其融资授信、贷款和担保等业务;

(八) 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九) 作为纳税信用管理参考;

(十) 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一)加强广告监督管理;

(十二)失信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及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相关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公示;

(十三)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金融组织;

(十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披露期限为1年。信息主体列入守信“红名单”后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移出守信“红名单”。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披露期限一般为1年;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教育教学事故或安全事故的,披露期限可延长至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披露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实施民办学校“红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红黑名单”基本信息由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举办者和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相关证明图片资料等,填写《威海市民办学校“红黑名单”管理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1)。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民办学校和个人,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威海市民办学校“红黑名单”管理告知书》详见附件2)信息主体并听取意见,信息主体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调查核实。

(三)信息上报。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将列入“红黑名单”信息主体的《威海市民办学校“红黑名单”信息提交表》(详见附件3)及相关执法文书复印件,报送市教育局。

(四)信息发布。市教育局通过市教育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名单信息,同时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 信息移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息主体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填写《威海市民办学校 “红黑名单”移出提交表》(详见附件4),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及时报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予以移出。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主体可向所在区市教育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黑名单”:

1. 初次列入失信“黑名单”,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6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2. 非初次列入失信“黑名单”,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12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3. 有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收到失信主体提前移出失信“黑名单”书面申请的,根据其实际悔改表现,决定是否提前移出失信“黑名单”,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设定移出日期,并向市教育局提报《威海市民办学校“红黑名单”移出提交表》,由市教育局及时报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予以移出,并在原公布媒体上予以公布;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告知失信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给予更正或者变更,并上报至市教育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 月日。

来源:威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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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翼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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