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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央行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消息一出,立刻引起社会热议。
舆论最大的担心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会不会成为“老赖”的护身符,让他们通过恶意破产而逃废债务?
答案是否定的。
进一步说,走向现代市场经济,个人破产制度不可或缺。
(1)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是目的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企业家宁愿跑路也不愿申请破产”的现象。社会大众浏览此类新闻时,经常有个疑问:难道申请破产,就这么难吗?
事实上,市场实践中,不论是初创企业,还是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企业家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之间,常常有着复杂纠缠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而个人破产其实是企业破产中经常会连带发生的事情。
企业家们其实比其他人更清楚,再多的公司债务,只要宣告破产,就能卸下包袱、获得“新生”。
然而,企业家的个人债务,以及公司资产清算中形成的涉及个人的连带债务,却都无法“破产”。
这才是最大的症结所在。
这种“半部破产法”的缺憾,甚至让我国的企业破产工作,也步履维艰。
法律制度的缺憾,造成的后果也是显著的。破产门槛高、退出市场难,不利于形成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营商环境,也不利于企业家精神的形成。
因此,加速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在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新创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当下,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2)“诚实但不幸”的企业家,不应成债务奴隶
追根溯源,为什么要有个人破产制度?
正如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伊丽莎白·沃伦所言,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史。从历史的角度,债务清理制度的进化,与人类历史如影随形。
在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过程中,破产制度变野蛮为文明,逐渐淘汰了传统的以剥夺债务人的自由乃至生命为核心的个体债务清理机制,而选择个人破产制度。
在现代社会,个人破产制度已成为债务清理诸多选项中文明程度更高、相对更为公平的集体债务清理机制。
就其本质而言,现代化的个人破产制度,其内核是对“诚实但不幸”债务人的宽恕与原谅。
这种内核,建立在浓厚的人文色彩之上:没有人应成为债务的奴隶;任何“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都可以在个人破产法律框架内获得救济。
从这一点来说,个人破产法具有浓厚的慈善色彩、社会保障色彩。这一点,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别于企业破产制度的根本所在。
我国在加速推进个人破产法落地的过程中,也应确保个人破产制度在构建过程中,不变形走样成为债务人的惩戒法。
(3)震慑“老赖”,防止恶意逃废债
那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鼓励“老赖”恶意逃废债呢?
在今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其设计和构造有较大的差别,但个人破产制度也有一些“公约数”。
比如,自动中止、如实申报、自由财产、免责、侧重债务人“新生”以及欺诈性破产的惩戒,等等。
这些制度共同编织成制度之网,既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能够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解套,也能够防止恶意的债务人通过欺诈性破产逃废债。
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需要一手软、一手硬,既需要对债务人温暖地关爱,也需要对债务人进行震慑,两者不可偏废、缺一不可。
正因为这种现实需求,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和实施过程中,破产行政管理工作不能缺位。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并不通畅,困境的背后,正是破产行政工作的缺失。
《退出方案》中特别提到要“明确政府部门破产行政管理职能”,这是我国破产行政管理事业走出的历史性一步。
该方案还特别提及:“在总结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承担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债权人利益保护、特殊破产案件清算以及防范恶意逃废债等破产行政管理职责。”
这些表述,尽管不可能一蹴而就形成破产行政管理新格局,但为将来的改革埋下了伏笔,意义深远。
那么,个人破产中,破产行政管理能做什么?
在笔者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高效实施,不仅需要专门设立破产行政管理机构,也需要破产行政管理机构切实承担起几个方面的核心职责,如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督促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在免责前对债务人日常监督、决定对债务人是否免责、个人破产犯罪的侦查与起诉、个人破产法实施的评估、个人破产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援助,等等。
(作者:陈夏红 系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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