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这些与你有关

2019-08-09 17:35:00 来源: 滨州日报/滨州网 作者: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8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审议情况、主要内容及贯彻落实等相关情况。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9年6月27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业主自治管理、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五十九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作出了规范。

  其中,《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自治形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筹备组职责、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会议形式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人员组成、职责等业主自治管理事项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就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车库车位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管理、收费等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事项,以及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方面的事项,结合我市实际作了创新性的制度规范。

  在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服务方面,《条例》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性行为、住宅装饰装修、物业长期空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维修程序应急启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编制、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物业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禁止性行为、物业费的收缴等事项作出了明确和操作性强的规定。《条例》同时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责、物业管理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制度、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市政府将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将清理现有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配套制度体系,今年制定出台《滨州市城区既有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移交方案》《滨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滨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加快建设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今年建成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并实现正常运行;开展物业标准化示范小区创建工作,每个县市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1-2个,分别打造标准化建设示范点,通过示范小区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我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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