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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根据省、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和《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金监发〔2018〕2号),设立威海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签署合作协议,依据协议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为在我市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威海市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长期所在的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五条 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市级“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从“信保基金”中统筹解决。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六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七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奖励范围。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应主动与合作银行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做好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第三章 “人才贷”业务认定
第九条 在我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合作银行在开展“人才贷”业务前,应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后,方可按照合作协议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及时将市委组织部提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及其变动情况上传到威海市“信财银保”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在企业应通过平台提出贷款需求申请。合作银行依据名单对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在企业提出的贷款需求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在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贷款支持。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针对同一在我市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威海市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发放的“人才贷”产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须以市级银行机构为单位进行汇总,于每月6日之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对“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或经审查不符合“人才贷”标准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对象。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查和拨付
第十三条 对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风险补偿资金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80%给予补偿,由市、区(市)财政各承担40%;剩余20%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在“人才贷”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后,须按季度于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我市“人才贷”风险补偿条件的,由风险补偿资金及时拨付至合作银行。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原渠道返还风险补偿资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成效,对各市产生的补偿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对省级给予贷款本金损失的奖励按原渠道补充到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按贷款主体属地原则,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由市、区(市)财政按1:1比例于下年度予以补充。对合作银行的追偿资金和省级安排的奖励资金,按50%的比例抵顶相关区(市)下年度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取消在我市范围内合作资格及参加我市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处理。对取得风险补偿资金和省级奖励资金的,要予以追回。
第十八条 “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合作银行“人才贷”业务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为确保“人才贷”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成立由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威海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或根据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决定合作银行选择、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审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督办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牵头做好合作银行调整、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等工作;负责与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指导各区市规范做好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工作。威海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合作银行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指导,防范相关风险。对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的合作银行及时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
来源: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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