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争遗产对簿公堂,法官巧办案圆满解纷

2019-07-24 10:13:27 来源: 大众日报 作者: 肖芳

近日,李沧法院在办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调判结合巧化纠纷,使亲情重归和睦,当事人为此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向承办法官表达其在办案过程中倾情解纷、圆满化解家事矛盾的感激之情。

在该起案件中,因争夺房屋所有权,原告周某某与兄弟姊妹产生隔阂,甚至大打出手。“母亲的遗嘱写明了把房子留给我,希望法院给明个理!”为得到公正的结果,周某某一怒之下将兄弟姊妹们告到法院。

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没有机械地就案办案,而是以修复亲情关系为出发点,在案件送达阶段即介入调解,多次到涉案房屋所在地居委会、物业中心了解情况,与双方深入谈心,寻找矛盾症结。同时,法官耐心疏导当事人情绪,促成一家人围坐一起,就继承问题平和沟通。

经了解,涉案房屋为周某某父母二人共同所有,评估价值118万余元,现由周某某居住使用。其父母共生育子女五人,父母二人分别于2010年10月、2018年7月死亡,母亲在世时订立自书遗嘱:自己百年之后房屋由大儿子周某某继承。因此,周某某坚持认为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而兄弟姊妹们则认为自己也应当享有一定份额。

因矛盾隔阂较深,双方互不相让,均不同意调解。

法庭上,承办法官围绕双方在房屋份额方面的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充分质证、辩论,对遗嘱、分家单据、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效力进行了确认,同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原被告享有的房屋份额进行明确。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涉案房屋系周某某父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各占1/2份额;父亲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及五个子女,每人应继承父亲遗产的1/6,即全部遗产的1/12份额;母亲死亡后,根据其订立的自书遗嘱,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1/2份额及继承的1/12份额应由原告周某某继承,遗嘱中母亲对父亲财产部分的处分应为无效。综上,涉案房屋应由原告周某某继承2/3(1/2+1/12+1/12)份额,其余四名子女每人继承1/12份额。

最终,在明确房屋继承份额的前提下,李沧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为原告周某某所有,原告向四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而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的隔阂也逐渐消解,尽管原告并未获得涉案房屋所有份额,但被承办法官在案件调解、开庭过程中的谨慎细致、耐心公正所打动,纠纷圆满化解。(通讯员 张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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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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