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甲醛溶液严重污染环境,临沂这11人被判刑

2019-07-11 16:07:00 来源: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

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性气体,被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列为一类致癌物。临沂这群人为了赚钱,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甲醛废渣中提炼溶液牟利,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近日,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国等11人犯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17年10月以来,临沂市费县石井镇石井村,弥漫着刺鼻熏人的气味,周边部分庄稼不能正常生长。原来,这里有一处甲醛非法加工点,负责人为杨忠国。自2017年以来,利用甲醛废渣非法提炼甲醛溶液,由于没有保护措施,对当地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村民多次交涉无果。

该案中,像这样的甲醛非法加工点就有3处,甲醛废渣来源于广西、 安徽等9个省份,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关系交错复杂、环境损害严重。

2018年7月13日,侦查机关将杨忠国、杨井付、马井刚3人移送审查起诉。随着审查的深入,发现赵文夫等8人同样涉嫌污染环境罪,应予追诉。承办检察官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奔赴新疆、河北等地调查取证。2018年9月28日,将赵文夫等8人补充审查起诉,涉嫌污染环境11人全部归案。

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国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王某志、董某波、史某兴、徐某科、吴某华、徐某7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不同厂家清理甲醛废渣共计210.55吨,并出售给被告人杨某国。杨某国、杨某付、赵某夫、马某刚4人在马庄镇、石井镇等地非法提炼甲醛溶液。杨某国、杜某在新疆非法处置18吨甲醛废渣。

上述被告人在非法处置甲醛废渣、提炼甲醛溶液时,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石井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有关公司处置查扣的上述甲醛废渣、废液,委托有关单位对损害进行鉴定,被告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为甲醛熏死苗木青苗补偿费0.25万元,应急处置费用共计156.2013万元,共计193.016万元。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受污染土壤的处置、修复费用)为9.967万元-12.95万元。鉴定检测费用为36.56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国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均应当依法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也对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十一名被告人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综合考虑全案各被告人缴纳罚金及缴纳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用等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遂依法判处十一名被告人从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1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决十一名被告人分别在其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青苗补偿费、鉴定检测费、生态修复费用等共计205.9626万元。

宣判后,上述11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临沂生态环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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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翼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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