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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学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水母网5月9日讯(烟台晚报记者 孙长波)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规范非营利性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8〕25号)和《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由各县市区发改局会同教体局管理。
学校不得增加收费项目
据了解,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费、住宿费按最高限价管理。民办学校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参照公办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于当年3月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向发改、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民办学校收费核准表、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调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如何退学费和住宿费
根据要求,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并出具税务发票等法定票据,严禁跨学年收费。学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学校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条件,因刊登、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自身原因退(转)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年招生报名前,学校要通过招生简章、广告、公示栏(牌)、校园网等多种方式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公示30天后方可收费。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减免政策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据悉,规定自2019年秋季开学执行,执行期三年。烟价〔2018〕8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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